11.3.1 生育社會保險概述
1.生育社會保險的含義
所謂生育社會保險,就是指通過國家立法,在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宗旨在于通過提供生育津貼、醫(yī)療服務和產假,維持、恢復和增進生育婦女身體健康,并使嬰兒得到精心的照顧和哺育。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xiàn)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F(xiàn)金補助主要是指及時給予生育婦女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xiàn)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yī)療保健、醫(y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2.生育保險的類型
目前,國際上采用的生育保險制度有三種類型:
第一類,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也稱實行參保制的國家。要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者必須在生育之前盡參保義務,即繳納一定的保險費,主要以德國、美國、巴西等國為主,并且生育保險包含在醫(yī)療保險項目內。
第二類,實行雇主責任制國家。這類國家的生育費用由企業(yè)雇主或職工所在單位負擔,不要求有繳費記錄。如前蘇聯(lián)、利比亞、馬耳他、布隆迪等國家。
第三類,實行福利制度的國家。這些國家不以是否參保作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前提,如瑞士、加拿大、丹麥、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只要符合國家公民資格和財產調查手續(xù)的婦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我國在1988年前,基本實行雇主負責制,1988年以后逐步向社會保險制度過渡。中國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規(guī)定生育保險享受待遇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婚姻法》的規(guī)定,履行結婚手續(xù),其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職工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
3.生育社會保險的內容
各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不一,條件不同,但一般而言,婦女生育社會保險制度均包括了以下幾個內容:[3]
(1)生育醫(yī)療保健服務。這一服務是為孕婦提供孕期、分娩和產后所需的各種檢查、咨詢、助產、住院、護理、醫(yī)藥等一系列保健服務,以保證母嬰平安健康。這項服務是醫(yī)療保健的子項目,在實行全民醫(yī)療保健的國家已覆蓋到全體婦女;但在許多發(fā)展中國家還只是部分婦女(如在職女性)享有此項保險。
(2)生育津貼。這是對職業(yè)婦女生育期間工資收入損失依法給予的現(xiàn)金補償,目的是為生育婦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許多國家的補償原則是不低于生育前的工資水平,或為工資的100%,但也有的國家只為休產假的女職工保留工作崗位,不支付生育津貼。
(3)職業(yè)婦女在分娩或流產期間依法享有的法定帶薪休假。根據生育社會保險產前、產后都享受的原則,產假一般明確劃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段,并依產程難度等因素確定產假的長短,世界上最長的產假是半年,最短的產假也有90天。產假長短以有利于產婦恢復健康為基礎,并結合國家社會政策和經濟承受能力情況決定的。我國規(guī)定的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后假期為75天。
(4)育兒假和育兒津貼。又稱“母親工資”或“父親工資”,其標準低于生育津貼。它是規(guī)定嬰兒的母親或父親可以在休滿產假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顧嬰兒,育兒假期從6個月到3年不等。盡管現(xiàn)在世界上實行這一津貼的國家不多,但推動這一津貼在世界更大范圍內實行的力量卻非常強大,如聯(lián)合國、國際勞工組織、世界婦女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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