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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處理父母與子女代際關系

        時間:2023-03-27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代際關系是家庭諸種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形式,也是社會關系的基礎, 其核心是親子關系。改革開放以來,農村代際關系的變動引起較多學者的關注。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 代際關系是子女必須回報父母的養(yǎng)育之恩, 贍養(yǎng)老人是子女的責任, 這種反饋式的代際關系被稱為 “哺育”與“反哺”?!凹译H”代際關系主要存在于親子家庭之間。
        代際關系_農村社會變遷中的文化演進與沖突

        一、代際關系的內涵

        代際關系主要是指上下代之間所形成的撫育、贍養(yǎng)、 繼承、交換和交往關系(王躍生, 2010)。代際關系是家庭諸種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形式,也是社會關系的基礎, 其核心是親子關系。家庭代際關系不僅以血緣關系(含收養(yǎng)關系) 為基礎,而且是一種靠制度維系的關系。 不同社會發(fā)展階段的制度變遷, 將直接觸及和影響代際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代際關系的變動引起較多學者的關注。較早提出這一問題的是費孝通, 他指出了代際關系的 “反饋模式” 以及撫育與贍養(yǎng)之間的平衡問題, 即甲代撫育乙代, 乙代贍養(yǎng)甲代, 丙代又贍養(yǎng)乙代。 這是下一代對上一代都要反饋的模式。 這意味著養(yǎng)老是代際關系的主要內容。 也有學者將代際關系視為交換關系。郭于華 (2012)認為, 中國家庭以“哺育”和 “反哺” 為表現(xiàn)形式的反饋型代際關系, 表明代際之間一種交換邏輯的存在。 傳統(tǒng)社會中代際傳承和親子之間的互動依循著一種交換原則, 它所包含的既有物質、 經(jīng)濟的有形交換, 也有情感和象征方面的無形交換。 王躍生 (2012) 指出, 中國的代際關系是撫育—贍養(yǎng)關系和交換關系兩種關系并存, 且有互補的關系。 在一定情形下, 青壯年時期兩代之間 (青年兒子、兒媳婦和中年父母)交換關系的存在,才能為中年 (兒子、 兒媳婦) 和老年 (父母) 之間贍養(yǎng)關系的維持打下基礎。 由于家庭血緣關系成員中加入了婚姻關系成員, 家庭代際關系的交換意義得以凸顯出來。[1]

        老年人與年輕人由于生理的、 心理的、 角色和社會地位以及社會經(jīng)歷的不同,以及在行為和認知方面的差異, 代際關系既可能是整合的、 融洽的; 也可能是分離的、 隔閡的。 一個開放的社會或當社會急劇變革時期, 一代人與另一代人的社會化過程、 社會經(jīng)歷不同, 從而使各自組群中心觀 (或稱群體中心觀) 較為懸殊。 不同代際的人各自具有以自身群體為中心的價值觀, 他們對同一現(xiàn)象會有不同的看法。 兩代人之間這種認識上、 價值觀念上的差異, 通稱 “世代隔閡” 或 “代溝”。 而在封閉的社會或社會發(fā)展處于穩(wěn)定或停滯時期, 兩代人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無明顯變異, 年輕一代人的社會化處于老一輩嚴格教養(yǎng)、 熏陶之下, 嚴格遵循傳統(tǒng)的社會規(guī)范, 世代之間在觀念、行為上較為一致, 世代隔閡就不明顯。 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 代際關系是子女必須回報父母的養(yǎng)育之恩, 贍養(yǎng)老人是子女的責任, 這種反饋式的代際關系被稱為 “哺育”與“反哺”。[2]“父慈子孝” 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理想的家庭關系模式, 它不僅反映了父母與子女之間自然、 深厚、 淳樸的愛, 還體現(xiàn)了父母與子女之間 “反哺” 式的雙向義務倫理實質, 是父子血緣天性的倫理升華。[3]而在西方文化中,父母對子女有撫育義務,而子女長大成人后卻不一定承擔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 他們只對自己的下一代承擔養(yǎng)育之責。

        (一)家庭代際關系的內容

        撫育,由親代對子代施予,撫育既是一種生物性行為, 也是一種社會性行為,甚至還有歷史階段性特征。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提供衣食是主要的撫育行為; 而在現(xiàn)代社會中, 為未成年子女創(chuàng)造接受公共教育的條件、 承擔教育費用也成為撫育過程不可或缺的內容; 不僅如此, 在中國農村習慣中, 親代對子代的完整撫育還包括為子女創(chuàng)造婚配所需物質條件, 使之 “成家”,否則便沒有盡到責任。

        在以家庭養(yǎng)老為主的時代, 贍養(yǎng)是子代對親代 “撫育” 的回饋。[4]子代在親代失去勞動能力時為其提供生活費用; 當其生活不能自理時提供照料服務,使之安度晚年。

        繼承原本是子代對親代等長輩積累財產(chǎn)、遺產(chǎn)的合法獲得,也可以說是親代將原屬自己或由自己掌管和支配的家庭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給子代。 但在現(xiàn)代法律制度中, 親子財產(chǎn)繼承是相互的。不過繼承的主流為子代對親代財產(chǎn)的繼承。

        我們知道,撫育是親代對未婚子女所付出, 贍養(yǎng)則是子代對老年親代所承擔。而在子女已婚、 親代尚未年老時, 親子之間有一個既不需撫育、 也不需贍養(yǎng)的時期。 我們認為, 這實際是一個代際關系的交換期。 [5]親子代之間在家庭事務中互相協(xié)助, 增進了情感。它對姻緣關系成員之間(如公婆與兒媳等) 關系的維系和改善具有重要作用, 有助于提高子代對老年親代的贍養(yǎng)水平。 但若處理不好, 父母 (公婆) 與兒子 (兒媳) 之間沒有應有的交換和互助, 將會對父母老年后主要由兒媳承擔的照料水平產(chǎn)生負面影響。 代際交往實際主要是以情感交流為表現(xiàn)形式的來往和關照。在現(xiàn)代農村, 隨著中青年流動性非農就業(yè)行為日漸增多,子代就業(yè)與親代不在同一地居住和生活的現(xiàn)象增加, 照料之責難以履行, 經(jīng)濟支持和定期探望將成為密切親子關系的主要方式。

        (二)家庭代際關系的類型和特征

        1.代際關系不僅限于“家內”,而且存在于“家際”之間

        家庭代際關系中的“家內” 表現(xiàn)指有血緣、 姻緣和收養(yǎng)關系的成員組成一個生活單位, 形成不同類型的代際關系; “家際” 代際關系指具有親子等直系血緣關系成員并不在一個具體的家庭單位內生活, 但他們仍保持著密切的關系。 只有跳出“個體家庭”, 觀察親代個體家庭和子代個體家庭之間的關系,才能認識代際關系。我們可將前者稱為“狹義家庭” 代際關系,后者為 “廣義家庭”關系。 我們認為, 代際關系分析要兼顧這兩種代際關系。

        在以家庭結構為基礎考察家庭代際關系時, 我們將主要從“狹義家庭”代際關系出發(fā),分析家庭形態(tài)的裂解和演變;而在以代際交換和老年贍養(yǎng)為研究對象時, 則將 “廣義家庭” 代際關系作為分析對象。兒子均未結婚時, 父母與子女共同生活在核心家庭之中;一個兒子結婚后形成直系家庭; 已婚兒子分出,在家內關系基礎上出現(xiàn) “家際” 關系, 即子代核心家庭與親代核心家庭; 第二個兒子結婚后, 親代核心家庭再次成為直系家庭; 第二個兒子分出,直系家庭成為 “空巢” 家庭。 “家際”代際關系主要存在于親子家庭之間。 這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密切的財產(chǎn)繼承和養(yǎng)老贍養(yǎng)關系, 而且這些關系得到當代法律的維護。

        2.家庭代際關系的“性別” 表現(xiàn)

        是指不同性別成員間的代際關系有差異。 代際關系是否具有性別差異?從親緣角度看, 代際關系沒有性別差異。 比如父親、 母親和兒子、 女兒之間的代際關系程度沒有近遠或強弱之別。而從代際關系的體現(xiàn)形式上看,代際關系又有性別差異。

        這種性別特征又與婚姻形式有關。 直至現(xiàn)在, 中國農村的婚姻形式仍為男娶女嫁、 妻子從夫居為主。 盡管當代法律賦予子女繼承父母財產(chǎn)的同等權利, 但在現(xiàn)有婚姻形式和民俗支配之下,出嫁女兒除了嫁妝之外, 既不繼承娘家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也不承擔對老年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 當然, 當父母年老、 生存困難時女兒給予資助的情形在增加。 這屬于自愿性質, 而非義務所驅使。

        隨著家庭核心化程度提高, 已婚女性在家庭事務管理中的作用較傳統(tǒng)時代大大增強。出嫁女兒與娘家發(fā)展關系更為方便。還有一個現(xiàn)象是,在當代農村, 女性與同村男性結婚比例升高。相對于村外婚, 村內婚使女性與娘家的來往更為方便。 它是否會降低家庭代際關系的性別差異?這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

        3.代際關系與家庭成員的生命周期有關

        代際關系及其表現(xiàn)形式有明顯的生命周期特征。 親代對未成年子代的撫育關系、 青年子代和中年親代之間的交換關系、成年子代對年老親代的贍養(yǎng)關系, 體現(xiàn)出不同代位家庭成員的生命周期變化。 這表明不同年齡段有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者具有不同的家庭責任。因而, 對家庭代際關系考察應注意生命周期特征。

        第一階段,親代對未成年子代的撫育關系比較單純, 是血緣親屬之間的關系。作為父母, 其對子代的養(yǎng)育很少懈怠表現(xiàn)。但在社會轉型時期,中青年子代進城務工行為增多。 在勞動力流出較多地區(qū), 親子代分處兩地, 客觀上削弱了親代對子代的日常照料關系,進而影響親子情感關系。

        第二階段,已婚青年子代和中年親代的交換關系實際是兩代已婚者、兩個婚姻單位之間的關系。 代際關系的復雜性提高,原因是姻緣關系成員加入。在農村,親代為兒子完成婚姻大事之后, “撫育” 的責任就結束了。 在傳統(tǒng)觀念中, 子代結婚與“成家”是同義語,自此之后,他們要擔負起養(yǎng)兒育女之責, 使家庭代際傳遞進入一個新的環(huán)節(jié)。 而原有親代與已婚子代的關系也步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即交換關系階段。 在農村, 多子家庭兒子結婚初期, 一般要與父母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然后再分家單過; 獨子則往往將與父母的同居生活維持下去。 親子分家另居, 卻仍在同一村落之中, 彼此成為生產(chǎn)、 生活的主要協(xié)作對象。 在多育的集體經(jīng)濟時代, 親子代際交換的主要方式是婆婆幫助兒媳照料小孩、 料理家務, 兒子和父母是生產(chǎn)隊的主要勞動力, 兒媳也因有人幫助操持家務而可以去掙工分。 在后集體經(jīng)濟時代 (承包責任制實行之后), 無論分家與否, 代際之間的交換仍是不可缺少的。 出外打工的子代夫婦將未成年孩子交給父母(公婆) 照料生活、督促學習等。我們認為, 無論傳統(tǒng)社會還是當代, 中年親代和青年子代之間的交換關系非常重要。特別是作為與公婆沒有撫育之情的兒媳來說,更看重這一關系。它將直接影響到未來兒子、兒媳對贍養(yǎng)責任的履行。[6]

        第三階段,中年子代對老年親代的贍養(yǎng)關系。 父母一代步入老年, 兒子、 兒媳則人到中年, 形成中年子代對老年親代的經(jīng)濟支持和生活照料關系。 在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中, 老年親代完全依賴兒子養(yǎng)老。 對兒子來說, 這一贍養(yǎng)邏輯是建立在父母對自己有養(yǎng)育之恩上, 贍養(yǎng)是一種回報。 而對兒媳來說, 夫婦是一體的, 丈夫應盡贍養(yǎng)責任的對象 ——父母 (公婆), 自己也義不容辭。 但實際上, 她更在意公婆在能勞作時是否對自己有所幫助, 以致在贍養(yǎng)態(tài)度上有所表現(xiàn)。 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中, 有產(chǎn)家庭老年親代制約子代推諉贍養(yǎng)責任的最有效辦法是抑制分家。 這樣土地、 房屋等基本財產(chǎn)由長輩掌管, 待其去世后諸子才實施分家;有的家庭母親去世前兒子分家,往往被要求留給她一份養(yǎng)老地, 供其生活消費和去世后喪葬之用。 而在現(xiàn)代社會, 這種制約手段基本上不存在了。 老年父母多數(shù)沒有產(chǎn)權屬于自己的住房,多數(shù)情況下依賴兒子供給,家庭地位將受到影響。

        4.家庭代際關系的雙向特征和施予 ——回饋的異時性

        任何“關系”都存在于兩種個體之間,它是一種互相依存關系;失去了任何一方,這種關系就失去了存在基礎。家庭代際關系作為兩代人之間的關系更是一種相互依存度很強的關系。家庭代際關系具有雙向特征,指代際雙方互為施予 ——回饋對象。

        正如上面所言,代際關系中的施予 ——回饋具有異時表現(xiàn)。撫育 ——贍養(yǎng)關系就是如此。 親代具有行為能力、 勞動能力和掌握家庭資源的能力, 承擔起撫育未成年子女的責任; 子女長大成人、 經(jīng)濟自立后會對父母的需求予以幫助, 在父母失去勞動能力和生活不能自理后, 來自子女的經(jīng)濟支持和生活照料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

        從傳統(tǒng)家庭理論上講, 父母生養(yǎng)了子女, 無論是否有上面所說的交換關系, 子代長大之后均有責任承擔父母年老后的贍養(yǎng)義務。 但不可否認, 交換關系存在與否決定著子代贍養(yǎng)老年親代的態(tài)度。

        5.代際關系的時期差異

        家庭代際關系的基本內容在時期之間不會發(fā)生很大變化,但不同代位成員的社會地位和經(jīng)濟地位往往受不同時期社會、經(jīng)濟制度和政策的影響。 比如, 在傳統(tǒng)時代, 法律和慣習都強調不同輩分家庭成員之間有尊卑之別。 不同代際成員有嚴格的服制,這些服制不僅表現(xiàn)在喪禮活動中(喪服形式和服喪時間有不同), 而且長輩與晚輩之間發(fā)生沖突、 造成傷害, 量刑標準與一般人之間有不同。長輩傷害晚輩量刑輕, 晚輩傷害長輩則量刑重。 家庭成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產(chǎn)的處置權也歸祖父、 父親等尊長。不僅如此,子女不得私訂婚約,須由父母主婚。而現(xiàn)代法律則規(guī)定家庭成員地位平等, 長輩和晚輩無尊卑、 貴賤之分;每個成年家庭成員均具有對自己收入的支配權; 子女婚姻自主得以實現(xiàn)。 但也要注意, 在農村社會中, 盡管傳統(tǒng)法律已失去效力, 但傳統(tǒng)觀念的余緒在民間習俗中或多或少還存在著, 有些習慣性做法還在起作用。代際矛盾和沖突往往與此有關。

        6.代際關系的強弱勢之別

        從年齡角度看, 家庭代際之間存在體質強健的青年和壯年與體質柔弱的幼年、衰羸的老年之別。 但這里的代際強勢和弱勢主要關注的是不同代際成員收入和資源支配能力上的差異,當然這種差異既與年齡有關,又沒有關系。

        一般來講,年老者逐漸退出勞動領域, 若以勞動能力衡量,其將處于弱勢地位。而在傳統(tǒng)時代, 老年親代往往仍是家庭資源的掌握者, 青年子代并不處于強勢地位, 在未分家的大家庭這一特征尤其突出。 然而,在當代家庭核心化的時代, 親子分家之后, 親代所支配的資源范圍大大縮小, 子代收入是其不能染指的。 而在當代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非農就業(yè)成為收入主要來源時, 以農為主的老年親代經(jīng)濟地位進一步下降; 加之社會化養(yǎng)老水平較低, 子代成為親代養(yǎng)老的全方位依靠對象, 其弱勢狀況凸顯出來。 代際關系中的強弱勢是客觀存在, 不同社會發(fā)展階段和時期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但代際之間強弱勢過于懸殊,將會影響代際關系的質量。

        二、家庭代際關系的維系方式

        家庭代際關系雖然以具有血緣和收養(yǎng)關系成員為形成紐帶, 但代際關系主要并非靠血親力量維系, 而是依賴社會力量,即國家外在公共力量,特別是代際義務、責任、權利的履行和享有,不同代際成員的地位、日常行為方式等,均在社會力量的制約之下。社會力量不僅規(guī)定代際關系的原則,而且約束代際之間的行為方式,引導代際關系的發(fā)展方向。在我國社會發(fā)展的不同階段維系家庭代際關系的社會力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法律

        法律是不同時期代際關系維系的主要力量。 特別是不同代際成員間的撫育、 贍養(yǎng)義務以及財產(chǎn)繼承權利等, 主要靠法律來規(guī)定和維系。 因而, 法律是對代際關系的 “硬” 約束。 法律既是對不盡義務者的威懾, 也是官方和司法機構處理相關糾紛的依據(jù)。 傳統(tǒng)社會中法律維護代際關系的條文規(guī)定較少變化,并且建立在長幼尊卑等價值觀念基礎之上, 多強調親代權利(子女主婚權、家庭財產(chǎn)支配權)和子代義務(履行贍養(yǎng)和照料義務)。隨著社會的發(fā)展, 傳統(tǒng)的法律條文對代際關系的規(guī)定已不再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求, 因而就需以新的法律來代替原有的規(guī)范。 近代以來有關代際關系的法律內容因時而變, 親子法律地位平等成為基本原則。 親代單方面擁有的權利范圍縮小了,親子撫育 ——贍養(yǎng)、 財產(chǎn)互相繼承等對等義務和權利的規(guī)定更為明確。 新的法律條文, 特別是解放后制定的法律條文更有助于平等代際關系的形成。

        (二)政策

        政策多為政府機構所定、對民眾具有約束力的各種規(guī)章。對代際關系具規(guī)范作用的政策在近代之前的傳統(tǒng)社會主要表現(xiàn)為鼓勵孝行、表彰多代同居等。近代以來,特別是解放以后,政策在代際關系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現(xiàn)為強調家庭成員平等,實際也是對代際平等的推動。集體經(jīng)濟時代的農村,鼓勵從簡的婚喪嫁娶活動。通過批判傳統(tǒng)孝道,子代順從親代的觀念和行為減少了,它客觀上起到弱化子代對親代履行贍養(yǎng)、照料義務的作用。

        有些政策并非直接針對代際關系而制定, 但對代際關系具有間接影響。 改革開放以后, 所有制形式的變化以及農村生產(chǎn)方式的變更、 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等均對親子家庭經(jīng)濟地位、財產(chǎn)繼承的價值、代際交換等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

        (三)道德

        就代際而言, 道德力量是親代和子代之間的行為規(guī)范。 道德對代際關系的作用要借助政府機器、 甚至靠法律制度來推動。它以特定規(guī)則引導和影響家庭不同代際成員的日常活動, 宣揚和表彰符合時代要求的代際關系行為范式。

        可見, 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策的體現(xiàn)形式。 它對親子代行為的作用是潛移默化的, 更重要的是在家庭不同代際成員中釀成一種規(guī)范性的氛圍。

        王躍生認為, 代際關系中的親情交流主要靠道德來維系。有道德的代際關系相對比較和諧, 親情更為濃厚。 另外, 代際交換關系在很大程度上也要靠道德力量加以維系。 道德對代際關系的影響和約束在傳統(tǒng)時代比較突出, 它更多地表現(xiàn)為向子代灌輸尊重、 孝順、贍養(yǎng)親代等觀念, 或者說這是道德維系的重點。 傳統(tǒng)思維中,父母為子女的成長付出甚多, 不盡義務者很少; 而在現(xiàn)代農村, 子輩, 特別是結婚分家后的子輩則有可能懈怠其應承擔的義務, 故此需借助道德力量對其加以提醒,矯正失職之行。 我們應將傳統(tǒng)道德與現(xiàn)代觀念結合起來, 重建具有時代特色的家庭道德。

        (四)家規(guī)族訓

        家規(guī)族訓對代際關系的維護作用在中國傳統(tǒng)時代是不可替代的。 原因是當時人口流動較少, 政權力量對民眾的日常生活影響薄弱, 宗族組織及其所訂家規(guī)族訓成為族眾的行事準則,其對代際關系的維系作用不可忽視。 家規(guī)族訓的主要部分是國家法律的具體化, 同時又將傳統(tǒng)道德貫穿其中[7]。 它涉及生育、婚嫁、 父母贍養(yǎng)、 立嗣過繼、 家產(chǎn)繼承、 喪葬和祭祀等。 可以說, 家規(guī)族訓主旨在維系家族秩序和代際關系, 特別重視倡導孝行,強化父權。有些家族盡管沒有明確的家規(guī)族訓,但家族組織對代際關系的維系作用是存在的。

        解放以后,農村家族組織受到削弱, 甚至基本解體, 家規(guī)族訓也失去了對族人的規(guī)范、 約束作用。 不過在南方的某些農村地區(qū), 家族勢力對本族成員的婚嫁、 分家、 治喪和祭祀等儀式性活動仍有一定影響。

        (五)風俗和慣習

        風俗是特定社會文化區(qū)域內民眾共同遵守的行為和交往模式。 慣習也是具有地域特色的行為規(guī)范。 相對于風俗, 慣習的約束力更強。如子女的婚嫁安排、財產(chǎn)繼承、立嗣過繼行為等,各地民眾都依照慣習行事。

        在代際關系上, 風俗和慣習既有整體上與法律相契合的特征, 又有對法律未涉及的方面進行補綴的功能, 當然也有與法律精神不相符合的做法。 特別是社會變革時期, 舊的法律被廢除, 但民眾行為仍以舊的習俗和慣行為準繩。比如, 多數(shù)農村,家庭財產(chǎn)繼承仍以兒子為主,出嫁女兒對娘家財產(chǎn)則不能染指。兒女的婚嫁方式和彩禮數(shù)量、 類別既有保持傳統(tǒng)慣習的一面,又有因時而變的另一面。[8]

        三、代際關系的變化

        傳統(tǒng)中國家庭代際關系的核心是“反哺”, 費孝通將中國代際關系與西方代際關系分別概括為 “反饋模式” 和 “接力模式”。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 中國人的代際關系是子女必須回報父母的養(yǎng)育之恩, 贍養(yǎng)老人是子女的責任, 這種反饋式的代際關系被稱為“哺育”與 “反哺”。[9]而在西方文化中,父母對子女有撫育義務,而子女長大成人后卻不一定承擔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他們只對自己的下一代承擔養(yǎng)育之責。 “父慈子孝” 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理想的家庭關系模式, 它不僅反映了父母與子女之間自然、 深厚、 淳樸的愛, 還體現(xiàn)了父母與子女之間 “反哺” 式的雙向義務倫理實質,是父子血緣天性的倫理升華。[10]

        從費孝通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代際關系要遵循兩個原則:一個是等級秩序原則,即作為家長的父母是權利的主宰,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要服從、服務于家長,自覺維護父母的權威,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人格、社會地位及其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不平等的;另一個是均衡互惠原則,就是說代際成員的來往取予之間從總體和長遠來看是均衡互惠的,表現(xiàn)在代際撫養(yǎng)與贍養(yǎng)、哺育和反哺方面的付出和反饋是均衡的。這兩個原則都以家庭的穩(wěn)定延續(xù)為最終目的的,并通過父母對子女的教化、控制的權力和方式得以實現(xiàn),從而將代際之間的隔膜和沖突掩蓋起來。然而這兩條原則卻有著內在的張力,等級秩序原則強調父母的至上權力和資源控制,均衡互惠卻強調代際之間的平等交換和互惠合作。[11]正如費孝通所言,傳統(tǒng)社會的穩(wěn)定不變使得兩個原則還可以共存,代際關系在表面上看起來還比較和諧,而在當下急速變遷和流動的現(xiàn)代社會,二者之間的共存關系必然會遭遇挑戰(zhàn),代際之間的隔膜和沖突也會逐漸從隱性向顯性轉化,代際之間的均衡可能被打破。[12]具體來說可以表現(xiàn)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家庭中的代際結構呈簡單之勢

        我國家庭變化的趨勢主要為:在新中國成立以前,一般以兩個世代戶和三個世代戶家庭為主, 分別占家庭戶總數(shù)的48%和49%;到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三個世代戶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降至17%,兩個世代戶的比重上升到了64.7%; 在第三、第四次人口普查之間,我國家庭戶中代際結構的變化幅度不大,主要表現(xiàn)為總數(shù)中單身戶比重下降,一個世代戶和二個世代戶比重上升;第四次人口普查以來,家庭代際結構繼續(xù)呈簡單之勢,家庭小型化趨勢明顯,1995年我國家庭戶中一代戶所占比重繼續(xù)增加,達到15.7%, 三代戶和二代戶分別占家庭戶總數(shù)的13.0%和64.8%。[13]

        (二)家庭中世代趨于增加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 家庭中老人的年齡和老人所占比例不斷增加。 而高齡老人的增加勢必意味著家庭中世代數(shù)的增加。 如平均世代間隔由平均預期壽命、 平均初婚初育年齡、 生育率、 死亡率來決定, 那么在生育率、 死亡率不變或變化很小的情況下, 平均預期壽命增加幅度大于初婚、 初育年齡提高的幅度, 則意味著家庭中世代的增加, 如按全國女性人口平均預期壽命1996年為73.04歲, 和1990年為70.43歲計算, 6年增加了3.7%, 而全國女性中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齡在1990年時為23.05歲,到1996年時降為22.75歲,不僅沒有增加,而且有所下降,家庭中世代趨于增加之勢顯而易見。

        (三)代際關系不平衡現(xiàn)象較為普遍

        賀雪峰等學者通過對我國華南、 華北、 湖北、 東北、 川西等地農村的實地調查, 指出在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qū), 代際關系都是不平衡的,其中都是子女對父母的剝削性關系,[14]即只有哺育而無反哺的代際關系模式。 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qū), 父母仍然承擔著兒子婚姻花費的主要部分甚至是全部, 而父母從子女那里所能獲得的僅僅為親情回饋,在不少家庭中,這種親情上的回饋也往往被子代所忽視。 整體來看, 當代農村代際關系存在親代履行“過度”、而子代“不足” 的現(xiàn)象。 當然也要注意到在我國社會轉型的過程中, 代際關系義務和責任受到一定的客觀制約: 如絕大多數(shù)農村地區(qū), 代際成員由原來的世代居于一地而變?yōu)榫佑诔青l(xiāng)兩地, 傳統(tǒng)的代際居住方式發(fā)生了變化, 子代照料親代的義務也會因此而受到限制。[15]

        (四)代際關系變化中凝聚點的改變

        代際關系的凝聚點逐漸向孩子轉移, 現(xiàn)代社會中代價關系的一大變化可以說是投資重點逐漸向孩子轉移。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 社會生產(chǎn)越來越現(xiàn)代化、 科學化, 對勞動力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 培養(yǎng)孩子成本也隨之不斷增加。 家庭中孩子數(shù)量的減少使增加對孩子的投資成為可能, 同時, 在人們的觀念中孩子是家庭發(fā)展的希望, 把投資重點放在孩子身上全家都能接受。 因此, 把投資重點轉向孩子既有利于孩子的培養(yǎng)又凝聚了家庭代際關系。

        四、農村代際關系變化的原因

        (一)家庭財產(chǎn)制度及經(jīng)濟來源的變化

        要更深入了解農村代際關系的變化, 還需要理解近代以來農村家庭財產(chǎn)制度和家庭經(jīng)濟來源的變化狀況。 以下我們從農村家庭財產(chǎn)制度和經(jīng)濟來源變化的角度討論農村家庭代際關系的變遷,并對代際關系與子女婚配的關系略作討論。

        在傳統(tǒng)中國社會, 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jīng)濟, 確立了家庭作為生產(chǎn)、 生活和生育單位的地位, 家庭占有土地、房屋、牲畜和農具, 其所有權人一般是作為父親的家長, 因為家庭成員的生活來源必須依靠土地, 掌握土地權力的家長就有巨大的權力。

        在合作化及人民公社時期, 土地私有制被廢除, 家庭主要是一個生活和生育單位, 而不再是一個生產(chǎn)單位。 家庭成員參加集體勞動, 每個家庭成員的勞動量被集體所記載, 家庭成員的生活來源與父輩家長的權力有了相當?shù)牟罹唷?同時, 因為土地集體所有, 父輩家長不再有土地所有權, 因此不能以壟斷生活資料的供給來約束家庭其他成員。

        分田到戶以后, 集體所有的土地按勞力和人口承包到戶,土地是集體的, 但承包經(jīng)營權是家庭的, 且是按人口和勞力分配的, 因此, 家長雖然有組織生產(chǎn)的權力, 卻沒有壟斷生活資源來源的權力, 表現(xiàn)在分家上, 分得了承包田的兒子會理所當然地將自己的承包田拿到自己名下。

        簡單地說,在傳統(tǒng)社會, 因為土地私有, 掌握土地權力的家長可以憑借其占有生產(chǎn)資料的權力, 來保證代際關系中父輩的優(yōu)勢。 集體化以后, 土地不再是家長手中握住的權力, 家長不能再憑借對生產(chǎn)資料的掌握來確立代際關系中父輩的優(yōu)勢。

        到了集體化時期,家長不僅沒有了掌握土地的權力, 而且,新中國為實現(xiàn)快速現(xiàn)代化, 而從農村大量提取資源, 人民公社充當了為國家工業(yè)化提供原始積累的組織手段。 因此, 人民公社時期,農村有兩大特點,一是相對平均, 社會經(jīng)濟分化較少;二是農民生活水平長期處于溫飽有余的狀況, 少有積蓄。 分田到戶以后, 農村家庭開始有較多積蓄, 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城市提供的大量務工機會,使農民收入(尤其是現(xiàn)金收入) 的主要來源不再是土地,能夠外出務工的年輕人反而比在家務農的父輩收入更多。

        集體經(jīng)濟和分田到戶后農村經(jīng)濟狀況的變化, 對農村代際關系也有重要影響。當前農村的代際關系,因為缺乏傳統(tǒng)時代父輩家長對土地的控制權, 缺少人民公社時期國家對家庭關系的強有力干預, 加之市場經(jīng)濟提供的農業(yè)以外的廣泛機會, 而使之前以長遠預期為基礎的哺育和反哺變得可疑起來, 立足于短期的現(xiàn)實結算基礎上的代際關系則開始出現(xiàn), 這種代際關系是一種更加理性化、較少親情友好、較少宗教關懷(傳宗接代)的代際關系, 是一種新型的平衡的代際關系。 家庭不僅在經(jīng)濟上的合作在解體,而且在傳宗接代和生兒育女上的合作也開始松動。

        (二)婦女解放和婚姻自主的觀念進一步深入農村社會

        婦女解放后, “婦女能頂半邊天”,廣泛參與家庭以外的生產(chǎn)和社會事務, 參與公共事務。 農村婦女地位持續(xù)提高, 在大部分農村家庭中夫妻平等成為事實, 且在相當一部分家庭中出現(xiàn)了婦女當家的情形。 婦女地位的提高, 切割了以前父子軸的家庭結構關系, 因為缺少強有力的集體力量的制約, 婆媳關系變得越來越難相處,因為婆媳不和而鬧出的家庭矛盾越來越多。

        (三)與婦女解放有關的權利話語持續(xù)增長

        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家庭關系中, 婆媳關系是非常關鍵的一種關系,并且婆媳關系表現(xiàn)出來的往往是婆婆強勢, 媳婦弱勢。因為婆婆或父母不僅占有較為優(yōu)勢的位置, 并且對占有這一優(yōu)勢位置具有自信; 媳婦或子女則處于相對不利的位置, 但一方面婆婆或父母并不“自私”,并不會過分地 “壓榨”; 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可以有所期待,期待自己成為當家人后獲得補償。

        新中國建立以后, “婦女解放”的話語成為主流意識形態(tài)。婦女不僅要從男權中解放出來, 而且要從不平衡、 不對等的婆媳關系中解放出來;不僅要從婆媳關系中解放出來, 而且要從家庭束縛中解放出來。 自由參加社會公共事務的婦女, 也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愛情, 可以選擇離婚以離開那些 “惡婆婆” 或“壞丈夫”, 其結果是家庭內部的婆媳關系開始向平等的方向轉化,家庭中夫妻之間的平衡關系逐步變得重要,而婆媳關系變得次要; 夫妻之間的感情生活變得重要, 而傳宗接代的任務變得相對次要, 甚至關于夫妻隱私權和自由生活的話語也變得重要。 年輕的夫妻希望可以自由安排生產(chǎn)生活事務, 喜歡晚睡晚起, 年老的父母也愿意自己做自己喜歡的事情, 為子女操心了一輩子,應該花點時間過自己的日子,享自己的福。[16]

        (四)生產(chǎn)條件的改善

        生產(chǎn)條件好了, 不僅每家可以置辦全套農具, 而且用于農業(yè)生產(chǎn)的時間大為減少。 在大多數(shù)農村, 農民用于農業(yè)生產(chǎn)的時間, 一年只有三個月左右。 因此, 農民對于生產(chǎn)合作的需要大為降低,大家庭在生產(chǎn)合作上的優(yōu)勢不再明顯。總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 農村家庭規(guī)模持續(xù)變小,家庭結構持續(xù)核心化,其中的關鍵是父母與已婚子女分灶吃飯、分開單過的現(xiàn)象日益增多。

        [1]王躍生: 《中國家庭代際關系的理論分析》, 載《人口研究》2008年第4期。

        [2]費孝通: 《家庭結構變動中的老年贍養(yǎng)問題 ——再論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動》,載 《北京大學學報》1983年第3期。

        [3]洪彩華: 《試從 “反哺”與 “接力”看中西親子關系》, 載 《倫理學研究》2007年第2期。

        [4]費孝通: 《費孝通社會學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3頁。

        [5]王躍生: 《中國家庭代際關系的理論分析》, 載《人口研究》2008年第4期。

        [6]王躍生: 《中國當代家庭結構變動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頁。

        [7]王躍生: 《農村家庭代際關系理論和經(jīng)驗分析》, 載 《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4期。

        [8]王躍生: 《中國家庭代際關系的維系、變動和趨向》,載 《江漢論壇》2011年第2期。

        [9]費孝通: 《家庭結構變動中的老年贍養(yǎng)問題 ——再論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動》,載《北京大學學報》1983年第3期。

        [10]洪彩華: 《試從 “反哺” 與 “接力” 看中西親子關系》, 載 《倫理學研究》2007年第2期。

        [11]李培林、李強、馬戎: 《社會學與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261頁。

        [12]鐘漲寶、馮華超:《現(xiàn)代化與代際關系變動》,載《天府新論》2014年第1期。

        [13]陳月新、 袁冰心:《人口老齡化過程中家庭代際關系的變化》, 載《南方人口》1999年第3期。

        [14]賀雪峰: 《農村代際關系論:兼論代際關系的價值基礎》, 載《社會科學研究》2009年第5期。

        [15]王躍生: 《中國家庭代際關系的維系、變動和趨向》,載《江漢論壇》2011年第2期。

        [16]閻云翔: 《私人生活的變革》, 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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