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行政公開制度
行政公開制度是現(xiàn)代社會中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監(jiān)督行政主體合法、正當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前提。它要求行政主體依據(jù)職權或者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將行政資訊向行政相對人或社會公開展示。這種公開是行政主體負有的法律義務,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xiàn),減少秘密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緊急狀態(tài)一旦宣布,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不應公開的文件和信息之外,政府理應把緊急狀態(tài)的有關信息及時、充分、真實地公布于眾,同時建立信息查詢法律制度,任何公民都有權通過網絡、媒體、政府出版物等法定渠道和方式獲取相關信息。通過建立規(guī)范的應急信息發(fā)布制度,可以樹立政府的權威,改善政府的形象。為此,一是要改變傳統(tǒng)官本位的觀念,認清應急信息發(fā)布的法律關系基礎——公民享有知情權、行政方負有信息公開的法律義務。二是要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等內容具體規(guī)劃各應急領域所適用的應急信息發(fā)布制度。三是在應急信息的發(fā)布過程中,應反應迅速,對突發(fā)事件有目的地選擇信息源和信息傳播渠道,防止錯誤信息誤導公眾,從而加重社會恐慌;設置新聞發(fā)言人向社會及時公布突發(fā)事件的動態(tài)發(fā)展信息,保證信息的連續(xù)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充分發(fā)揮媒體的信息傳播和輿論導向功能,與公眾開展互動交流,引導公眾清醒認識并正確對待突發(fā)事件,減輕其心理負擔。
(二)完善行政征用(收)制度
行政征用(收)制度一般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權益的一種制度。在應急管理中,時常會因為國家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出現(xiàn)行政征用(收)的行為,對此相對人需要做出特別的犧牲。那么,既然行政征用(收)權的行使在突發(fā)事件的應對中不可避免,那么這種權力就有被濫用的可能性。對此,就必須用法律加以規(guī)范。首先,要在應急管理法制中明確征用(收)適用的法定條件,具體包括:目的上的公益性、法定性、必要性和補償性等。其次,要完善應急征用的程序規(guī)范,并區(qū)分一般的應急征用(收)程序(如申請、審理、裁決等),特別的應急征用(收)程序(如臨時的補償保障程序、事后征用或征收程序的補辦等)。再次,要明確規(guī)定濫用行政征用(收)權后對相對人的救濟辦法。改變有征用(收)無救濟的不合理局面,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可以通過復議或訴訟的辦法加以解決。此外,還應明確應急征用(收)補償?shù)谋匾?,確立“無補償即無征用”的法治觀,并完善補償?shù)姆秶?、程序和方式等內容,以便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權益,使應急工作更加順利有效地開展。這些均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三)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制度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規(guī)定的強制方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政府為了有效、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必須對公民在平時享有的某些權利、自由加以限制,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要求停工、停業(yè)、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鎖疫區(qū)以及強制疏散、強制隔離、強制檢疫、強制治療等。雖然這些措施是必要的,不過在行使時也一定要慎重。第一,在對公民的權力做出限制性決定時,要遵循行政法治所要求的比例原則和基本人權保障原則。第二,要完善行政強制的程序,如行政強制的權限與分工、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條件、方式、時間、程序、最低人權保障,事前事中申訴程序,法律責任,救濟機制等,以防行政緊急權力的濫用。第三,行政強制措施涉及的財產權問題,如強制醫(yī)療的費用負擔問題、強制隔離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等,必須在應急法律中明確。建議明確政府的公共救助職責,以國庫負擔為根本保障,同時與社會救濟制度配套實施。第四,要完善行政救濟制度。在突發(fā)事件處理過程中,對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人員給予及時的安撫,在事后恢復階段對遭受損失的人應給予賠償或補償,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另外,還應大力拓展保險業(yè)務范圍,積極采用市場機制的辦法加大救濟力度。
(四)完善行政緊急程序制度
行政緊急程序是行政主體在緊急狀態(tài)下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它對于滿足危機管理的緊急需求,規(guī)范行政緊急權力的行使過程,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特殊意義,是實現(xiàn)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國應急管理法制中對此規(guī)定得不多,也不系統(tǒng)??尚械母倪M方案是:在專門的行政程序中設專章或專節(jié)規(guī)定緊急行政程序,就行政應急措施的適用范圍、程序及原則、約束機制、補救機制等加以具體規(guī)定;或者在此之前,先以行政法規(guī)等形式對此予以明確,并作為程序規(guī)范將之適用于所有應急法領域。
一般來講,行政緊急程序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①行政預防程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迅速高效的突發(fā)事件預警機制、資源儲備機制與調動機制、危機化解機制等。②行政應急公開程序。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制度、信息的報告制度和信息的公布制度。信息的收集應采納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而信息的報告程序則應堅持迅速、及時和準確的原則,信息的公布同樣應確保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且應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③制定緊急處理計劃程序。緊急處理計劃的制訂強調迅速、及時,強調專家的參與,而正常狀態(tài)下的聽證、民眾參與等程序則須相應縮減。除中央制定處理計劃外,地方可根據(jù)自身的具體情況,參照中央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計劃,并報中央批準備案。這些計劃應進行公示,并允許公眾對其不合法之處提出異議。④采取行政應急措施簡易程序。行政緊急措施由于自身的特性更要求程序的簡易性,故既可以用書面方式做出,也可以以口頭方式做出,但其事后均應在記錄或報告中說明。此外,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須向其公開說明采取行政緊急措施的事實、法律依據(jù)及相關的各項程序權利和義務。⑤緊急狀況下排除妨礙程序和救濟程序。在采取行政緊急措施的過程中,若出現(xiàn)任何妨礙行政緊急措施順利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有權做出決策,或采取必要、適當?shù)某绦蛴枰耘懦?。實施排除措施時,也須告知當事人其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等[1]。
(五)完善行政指導制度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xiàn)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具有非強制性、示范引導性、廣泛適用性、柔軟靈活性、方法多樣性、選擇接受性、溝通協(xié)調性等諸多特點。行政指導是一種柔軟靈活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方式,行政相對人是否聽從行政指導由其自主選擇決定,行政指導行為的效果是不確定的,故行政指導措施比較適用于常規(guī)狀態(tài)下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在出現(xiàn)突發(fā)事件和緊急管理的情況下,政府自當采用強制性的行政指令措施(例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來強力應對公共危機,而不大適用行政指導措施。但在抗擊“SARS”疫情的公共危機管理工作中,我國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因時(地、事)制宜地采取了不少行政指導措施,例如衛(wèi)生部公布的《公眾預防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導原則》、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過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用指南》等等,這些不同形式的行政指導措施與大量的行政指令措施配合運用,收到了提高公共危機政府管理水平的特殊功效。我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條款中均確立了行政指導制度。因此,應確立行政指導在公共應急管理法制中的法律地位。在《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對此已做出規(guī)定的前提下,待條件成熟時通過專門立法進一步完善相應的行政指導法律規(guī)范(例如在制定中的我國行政程序法典中設專章來規(guī)范行政指導措施),包括行政指導的原則、方式、程序、監(jiān)督、責任、救濟等方面內容的規(guī)定,而且進一步完善行政指導的運行機制,以更充分地發(fā)揮行政指導措施的積極作用,克服其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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