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所謂治療,其中必須涉及到病人或治療的接受者。但是治療是否必須有治療師?沒有治療師的治療活動是否能稱其為治療?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一個人是否能成為自己的治療師?他可以不可以同時既是病人又是治療師?
在早期,從事音樂治療的人員多為醫(yī)護人員,而他們在音樂治療的實踐中多采取簡單的聆聽方式,更多地依賴于音樂對人的生理影響來達到治療目的,而鮮有涉及音樂的心理作用。那么當時被認為重要的是某一首樂曲會起到什么樣的治療作用,至于由誰來播放這首樂曲則是不重要的。因此治療師的問題在音樂治療發(fā)展的早期并沒有成為問題,所以在早期的有關音樂治療的定義中并沒有涉及到音樂治療師的內容。一直到1980年代,美國國家音樂治療學會(NAMT)還把音樂治療定義為:“音樂治療是通過使用音樂來達到恢復、保持和促進精神和生理健康的目的”(1980,p. 1)。這種忽視治療師作用的觀點與當時NAMT更多地強調行為主義的傳統(tǒng)取向有關。
但是我們從1982年后的文獻中已經(jīng)看到,很多音樂治療家在自己對音樂治療的定義中開始將治療師的作用和治療師與治療對象之間的關系作為音樂治療中極為重要的因素加以界定。例如英國音樂治療專業(yè)協(xié)會(APMT)認為音樂治療是一種由病人和治療師之間形成的治療形式(1982)。布魯夏(1986)認為音樂治療是涉及治療師與治療對象的人際關系和音樂體驗的一個過程??贫。–oding,1982)提出音樂和治療師的技能都是促使治療過程中的變化的媒介。法國音樂治療協(xié)會(1984)對音樂治療的定義是:在心理治療關系中使用聲音或音樂。
那么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就又出現(xiàn)了:音樂治療師在音樂治療中的功能是什么?或者說,音樂治療師能夠為治療對象提供什么樣的幫助,而這些幫助是治療對象自身,或者他的親友不能做到的?音樂治療師與其他職業(yè)的治療師有什么區(qū)別或特點?美國著名音樂治療家彼得斯(Peters,1987)對音樂治療師的功能表述如下:
音樂治療師為特定的治療對象精心地選擇音樂或音樂活動,他的選擇是根據(jù)治療師的有關音樂對人類行為的影響的知識,以及具體的治療對象的能力和弱點,和治療的目標所做出的。音樂治療師在幫助治療對象在音樂及音樂活動的體驗中引發(fā)出治療的體驗的過程中同時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音樂治療師通過一個成就取向的(success-oriented)、無威脅的氛圍(non-threatening atmosphere),建立一個促進治療對象的成長的關系,并建構一個幫助治療對象達到治療目的的環(huán)境。音樂治療師將純粹的音樂活動轉換到音樂治療中去。(Peters,1987,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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