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爭議應該如何處理
14.退休爭議應該如何處理?
案例:
行某是陜西省咸陽市供電局的職工,他的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1950年11月16日,招工登記表上填寫的出生日期是1949年11月。2009年11月,其所在單位咸陽市供電局報經(jīng)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為行某辦理了退休手續(xù)。行某認為職工的出生日期應該以身份證為準,咸陽市供電局違背國家法定男60歲退休的規(guī)定為其辦理退休是違規(guī)行為,于是向咸陽市秦都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退休手續(xù),恢復與被告咸陽市供電局的勞動關系,并由被告支付其應得工資收入70000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法院認為,該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受案條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分析:
本案涉及退休爭議的處理問題,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其一,退休爭議應該通過什么方式處理?在審判實踐中,因退休手續(xù)的辦理引發(fā)的糾紛案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勞動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用人單位拒絕為其辦理退休相關手續(xù);另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相關手續(xù)。前種情形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終止,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仍然屬于勞動爭議,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通過民事訴訟渠道尋求解決;后種情形中由于退休經(jīng)過了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勞動者如果對此不服的話,應當首先以審批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行政訴訟的結(jié)果再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本案顯然屬于后種情形。其二,出生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退休年齡應該如何確定?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guī)定:國家法定的企業(yè)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yī)院證明并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薄皩β毠こ錾鷷r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jié)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本捅景付?,行某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1950年11月16日,招工登記表上填寫的出生日期是1949年11月,后者早于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因此,應該以招工登記表上記載的時間為其出生日期,被告咸陽市供電局的做法是合乎上述政策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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