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胡洪春[1]
內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從罪名和刑罰兩方面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進行了修改,至此,一個包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基本犯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非法經營罪等延伸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規(guī)范體系正式形成。當然,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規(guī)范體系還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從增設新罪名和將犯罪預備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范圍兩方面來完成立法層面的完善;從將行政罰款與罰金刑相匹配、對因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判處緩刑的罪犯適用禁止令,以及建立相應的刑事附帶民事集體訴訟機制等方面來完成司法層面的完善。
關鍵詞 食品安全 犯罪類型 基本犯罪 延伸犯罪
我國自古以來就對食品安全極為重視?,F(xiàn)存最早的關于食品管理的記錄可見于《禮記》:“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短坡墒枳h》對食品安全也有詳細記載:如食物一旦變質,商家就必須立刻焚燒,否則要被判處九十廷杖;又如銷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處徒刑一年,致人死亡則要被判處絞刑等。反觀我國近年來層出不窮的“蘇丹紅雞蛋”、“三聚氰胺奶粉”、“鎘大米”,乃至于最新的“健美豬”和“染色饅頭”,形形色色的問題食品正在不斷挑戰(zhàn)我國民眾的健康和心理承受底線。這些問題食品不僅直接傷害到當代人,也會通過基因遺傳禍及子子孫孫,更為嚴重的是它還會嚴重弱化我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社會的制衡力,最終因使民眾喪失安全感而直接影響到我們的執(zhí)政力。為此,我們應當建立起“從農田到餐桌”完整的、立體的、多維的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體系,從刑法規(guī)范體系層面來講,關鍵在于構建完善的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規(guī)范體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發(fā)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從立體刑法學的角度來看,可以依據是否直接侵犯了所保護的食品安全制度這一客體而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為兩種: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痉缸锸侵阜缸镄袨橹苯忧趾α耸称钒踩贫鹊姆缸?,即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罪名直接反映了刑法規(guī)范的設立目的和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與之對應的延伸犯罪是指那些并未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與侵犯食品安全制度有間接關系的,與基本犯罪共同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guī)范體系的其他犯罪,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罪、非法經營罪等?!缎谭ㄐ拚福ò耍返牡?4條、第25條以及第49條分別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