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相約自殺的行為應(yīng)如何處理
例:村民甲與村民乙談戀愛,雙方父母堅決不同意。二人傷心絕望,相約跳河自殺。但跳河后,甲心生悔意,奮力游回岸邊,乙溺水死亡。對甲應(yīng)如何處理?
答:相約自殺是兩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實踐中,相約自殺往往有以下幾種情況,在處理時要分別對待。第一種是由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如果其中一方自殺未逞,另一方自殺身亡,由于未死一方并未實施殺害他方的行為,故不構(gòu)成犯罪。第二種是其中一方受托先殺死對方,繼而再行自殺。如果受托殺死對方的一方在殺死對方后自殺時未得逞,則受托方屬于前面提到的幫助他人自殺的情況,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考慮到其特殊情況,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三種是其中一方根本沒有自殺之心,只是以相約自殺為名,教唆、誘騙他人自殺,這種情況下,教唆、誘騙他人自殺的應(yīng)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第四種是其中一方在自殺過程中后悔,不想自殺了。在這種情況下,后悔的一方對于自殺的另一方應(yīng)該予以積極地救治,如果有能力救治對方,卻不予搶救導(dǎo)致對方死亡,也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本案例中的甲就屬于第四種情況,甲乙二人一開始確實屬于相約自殺,但在自殺過程中,甲心生悔意,獨自游回岸邊,如果此時乙已經(jīng)溺水死亡,甲根本無法救治,則甲不構(gòu)成犯罪。但如果此時乙尚在掙扎,甲明明有能力也有可能加以救治卻不予救治,則甲屬于刑法上的不作為,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自殺原本就不可取,相約自殺還可能構(gòu)成犯罪,因此,我們應(yīng)該以積極向上的心態(tài)對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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