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三原則
支付結算是銀行實現支付中介職能的手段,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貨幣給付行為。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金融體制的創(chuàng)新,銀行制定了適合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的結算三原則,即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款?,F分述如下: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恪守信用是社會經濟活動對各結算當事人的客觀要求。對于銀行來說,首先就必須在結算過程中履約付款,即銀行僅依客戶委托辦理付款。企業(yè)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也要恪守信用,維護自身的社會信譽。結算雙方都要履行經濟合同,按合同辦事。收款方按合同的要求按時、保質、保量的發(fā)運商品或提供勞務。付款方則應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地支付款項。結算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都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銀行在組織和辦理支付結算業(yè)務時,要維護客戶的自主權,做到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銀行不墊款
銀行作為企業(yè),其經營活動必須圍繞其經營目標(即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來開展。所以,銀行在辦理結算業(yè)務的過程中,只接受客戶的委托辦理款項的劃轉,不承擔墊付款項的責任。
那么,在結算工作中如何貫徹銀行不墊款的原則呢?
在銀行開立了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除《支付結算辦法》另有規(guī)定者以外,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倘若沒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向銀行交存款項后,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辦理支付結算業(yè)務時,應做到“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即客戶只能在自己的存款余額之內簽發(fā)支款憑證。凡是委托銀行代收的款項,必須先從付款人賬戶中劃付,然后才能劃到收款人賬戶中去。無論同城還是異地結算,收款人只有在款項收妥后才能使用。
(本文發(fā)表于《中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報》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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