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世紀對輿論的贊譽
到18世紀中葉,人們對輿論的重要性有了普遍的認識?;蛟S,18世紀公眾意見領域最重要的思想家要數盧梭和法國財長奈克爾。奈克爾則可能是第一個從細節(jié)上討論輿論治國的人,他在與公眾信譽有關的輿論的重要性方面提出過一些精辟的見解。他認為資產階級的輿論是一種無形的力量,輿論的天性和力量會隨著政府的形式和種類發(fā)生變化,并且會在一個有限的君主政權里有非常積極和健康的效果,運用輿論是一種防范職權亂用的好措施。
對于現代民主思想家而言,公民集會規(guī)模的天然限制就像他們身上的刺兒一般。希臘人的民主制已經說明了政治組織必須要小,全體公民集會能夠聽到發(fā)表意見人的話音。讓·雅克·盧梭,作為最先使用“公眾意見”(public opinion)一詞的人之一和最后堅持政治活動小規(guī)模的人之一,在《社會契約論》中寫道:“就像自然賦予構造完美的人類的身體結構限制一樣,這種限制的外在表現為巨人或者侏儒。一個國家的構造也是這樣,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使其大到不至于影響良好的管理,小到不至于難以維持其存在。對于國家來說,也有一個不可超越的力量極限。”[23]盧梭將他的“公共意志永遠正確”的理論應用于他的國家,極為贊美輿論,甚至認為即便專制也要取決于民意。他堅持認為,所有的行政法規(guī)、民法、刑法都應當建立在公眾意見之上。雖然他的“公眾意志”與輿論理念很接近,但他從未明確指出二者的聯系或對法律的影響。他強調輿論不可強行控制,政府可以通過輿論間接地影響道德。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公意永遠公正”。他的推理是: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正是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正是這些不同的利益的共同之點才形成了社會的聯系;如果所有這些利益根本沒有某些一致的話,那么就沒有社會可以存在了。因而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利益。可見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論說,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人們總是愿意自己幸福,但并不是人們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這種時候才好像人民會愿意要不好的東西。他還指出,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傆芯薮蟮牟顒e;公意只考慮公共利益,而眾意則考慮個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和正負相抵消的部分外,則其余的部分就是公意[24]。
塔爾德(Gabriel de Tarde)將公眾界定為一種散播在空間中相互間隔的社會集群,但由于某種共同的信號而集合在一起;它是一種去除完全面對面的接觸之外的社會形式。[25]在18世紀的法國和英國,基于陌生人集會下的新文化形式的出現,誕生了很多新事物:公共圖書館、音樂會、大型豪華劇院。在這些新語匯中,核心詞卻是向公眾開放的開架閱覽。
洛克提出一個輿論定律,即人與人之間影響的第三重關聯,挑戰(zhàn)了教會與國家在道德與法律領域的唯一權威。如果說公開譴責僅僅是社會中的人單獨完成的話,那一定會引起大多數人的反感。洛克發(fā)現了一個既尊重個人意見又兼顧社會道德標準的動力,“對隱秘的道德的執(zhí)行者來說不是某個人,而是一個小社會,經由一種思想家對于道德與法的研究而形成某種規(guī)制?!?sup>[26]特權以外的公共意見不會制約意見與意見之間的碰撞,反而形成一種同政府的強制規(guī)定以及教會隱秘習俗相悖的道德權威,即輿論制約權力的定律。洛克關于意見的法則并不是關于一般意見形成過程的描述,而是在特殊歷史時刻對新興社會力量的肯定。正如紐曼認為,個人譴責或者公眾意見無時無刻不是一種社會力量,經過文藝復興后的私人與公眾被賦予了特殊政治含義。對于洛克來說,討論有一個重要的公共功能:當政府機關充滿夸大和獨裁的聲音時,人間的理性議論會保持潛在的質疑,中產階級拋開固有的陋習后,公共討論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政治力量?!肮娨庖娛侵挟a階級文明的表現”,公眾意見是洛克尋來的新的政治力量[27]。
在文藝復興的對話中,公眾意見有時被形容為奇妙無比的力量,因為從大眾那里已經可以聽到議論了,暴君在他的寶座上瑟瑟發(fā)抖。多變的危機已經降臨,至高無上的公眾意見已經宣布必須建立自由。一段時間后幻覺就會解除,似曾威嚴且宏大的君主權威即將同魔幻般的城堡一起永遠消失。斯密特(Schmitt)說道:“公眾的光亮就是文藝復興的光亮,一種從迷途、幻影和野心詭計中走出的解放。在文藝復興的專制中,公眾意見扮演了純粹的矯正物?!?sup>[28]
休謨最早將“輿論法則”引申到國家理論方面。他在1739年指出:“沒有其他力量比輿論更能夠支撐統(tǒng)治者。政府僅依賴民意而得以成立。在最專制獨裁的政體是如此,在最自由、最孚眾望的政府也是如此?!?sup>[29]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進一步將公眾輿論視為國家的真正法律,“它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30]從洛克到歐洲啟蒙思想家的自然理性學說,已經廣泛注意到輿論對公共權力的規(guī)制,正如哈貝馬斯所指出的:“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當中形成了一種政治意識,針對專制統(tǒng)治,它提出了普遍而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要求,最終還認識到應當將公眾輿論當作這種法律的唯一合法源泉。在整個18世紀,公眾輿論都被當作是那些建立在爭論——理性主義概念之上的規(guī)范的潛在立法資源。”[31]
在歐洲思想家華麗的言語中,我們能夠清楚地感受到公眾意見時常并不被作為一種概念加以研究,而是一種帶有嚴肅的政治法律事務。貝克(Baker)對18世紀晚期的法國作了這樣的評述:“比起某種發(fā)散的社會學的指示物,‘公眾意見’更像是一種政治或意識形態(tài)的建構物。”[32]在英國,“公眾意見”同樣被更多地作為議會之外的某種真實或假想的力量表現,而“人民”在18世紀晚期也只是平民的一個片斷。在18世紀晚期的歐洲政治中,“公眾意見”的力量展現為一種真實的社會生活,同時也被視為一種說服的符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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