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大師阿合瑪
自蒙古興起后,蒙古統(tǒng)治者多依賴回回人為其理財。如牙剌瓦赤之治理河中,奧都剌合蠻之撲買,賽典赤·贍思丁之負責軍餉。至元元年(1264年)賽典赤·贍思丁出為陜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平章后,為阿合瑪(?~1282年)執(zhí)掌全國財賦提供了契機。
阿合瑪是中亞費爾干那盆地忽闡河(今錫爾河)畔費那喀忒城(今烏茲別克斯坦塔什干西南)人,初隸蒙古弘吉剌部按陳那顏,以元世祖察必哈屯(順圣皇后)媵臣服務于忽必烈潛邸。阿里不哥之亂時,忽必烈急需軍資供應,他以才能得進。中統(tǒng)二年(1261年),以上都(開平府)同知計點燕京萬億庫諸色物貨;次年領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負責財賦;至元元年(1264年)升中書平章政事;此后兼制國用使,改尚書省平章政事;九年,尚書省并入中書省,又為中書省平章政事。時值征南宋前后,政府開支浩繁,他采用興鐵冶、鑄農器官賣、增鹽課、護戶口、推行鈔法、籍括藥材等各種手段搜括民財,保證國用,深得元世祖寵信,地位逐漸上升,執(zhí)朝政達20年之久。
從元世祖中統(tǒng)三年(1262年)至至元十九年(1282年)的20年間,世祖忽必烈因面臨阿里不哥、西北藩王的叛亂,滅亡南宋的軍事進攻,對海外日本、爪哇的遠征,因而對財賦的需求大大增加。阿合馬受命財賦之任后,通過增加稅收等手段積極聚集財賦,以供朝廷之急需。
1.增加稅課
通過稅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這是任何時代政府的主要職能,阿合瑪用增稅的辦法來增加政府的收入也在常理之中,但增稅的限度和方法有所區(qū)別。至元十二年(1275年)以軍興國用不足,阿合瑪請復立諸路轉運使司十一所。其后,又陸續(xù)分置榷茶、運鹽、宣課等司。于是辦課官吏往往以多括增課為能事,阿合瑪也以增課作為升黜標準。稅糧,蒙古原以成丁課粟1石,至元五年規(guī)定地多者繳地稅,十七年每丁粟增至2石;鹽榷,每引(引為計量單位)自至元十三年9貫增至十九年13貫。茶榷自十三年每引0.43貫增至十七年2.45貫。其余商稅、酒醋課、雜稅等均有增加。這種做法,等于是把一個地區(qū)的稅收包給承辦者,使當?shù)氐亩愓n成倍增長,同時,也增加了人民的負擔。
2.官營牟利
中統(tǒng)四年起,專以河南鈞州、徐州鐵冶之利,又以禮部尚書馬月合乃興煽鐵冶、鑄造農具。歲輸鐵103.7萬斤、鑄農器20萬件,易粟輸官4萬石。至元十二年,立轉運司,鼓鑄鐵器,官為局賣。同時專賣藥材,至元十二年于南京(今河南開封)、衛(wèi)輝(今河南沁陽)等路籍括藥材,進行專賣。又開采銀礦等,設置和買、平準、常平機構,以控制市價。
3.實行鈔法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發(fā)行全國統(tǒng)一的交鈔。中統(tǒng)元年(1260年)七月起,元政府即發(fā)行中統(tǒng)絲鈔,以絲為本。十月,發(fā)行中統(tǒng)元寶交鈔,不限年月,與銀并行流通。其法以銀為本,法定比價中統(tǒng)鈔二貫(兩)同白銀一兩。自中統(tǒng)三年阿合馬執(zhí)政后,鈔法由他來負責。至元十二年前,他以銀為本,虛實相權,儲備金非常充足,至元元年設立平準庫,各地設行用庫,有嚴格的管理,紙幣信譽甚高,發(fā)行量也有限制,雖有增加,但數(shù)量不大。至元十二年后,由于征宋戰(zhàn)爭開始,交鈔發(fā)行量猛增,紙幣貶值,物價飛漲,變相地廢除了銀鈔相權大法。但總的說來,如果不是處于非常時期,阿合瑪實行鈔法的政策是起過積極作用的。
4.屢興理算
理算也稱鉤考、根刷、打勘,意為檢查、審核諸官府出納財物。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常用此法考核官吏、清理財務。蒙古國時也常常實行鉤考。阿合瑪屢興理算,如理算江淮行平章阿里伯、右丞燕帖木兒立行省以來一切錢谷,查出擅支糧47萬石,征鈔1.2萬錠,兩人即被處死。阿合瑪理財使國庫逐漸充實,收入大幅度上升,至元七年時北方諸路課稅年額只銀5萬錠,合錠10萬;至十八年,僅陜西一地每年所辦課鈔即達5.4萬錠,相當于至元七年北方地區(qū)總額的一半以上。阿合瑪鉤考地方官吏次數(shù)之多,實屬罕見。至元二十二年十月,參知政事郭佑上言:“自平江南,十年之間,凡錢糧事八經理算?!编嵥弦残稳菡f:“……州縣上下司務,歲一二次打勘。任此責虜酋,支蔓根窮,賄賂歸韃。州縣酋長甚苦此……”如此頻繁的理算,連官吏都覺得苦不堪言,老百姓就更不用說了,但這卻達到了聚斂財富、保證了元朝軍隊開支需要的目的。
由于人民負擔增加,阿合瑪家族貪贓受賄,其黨人多有不法,引起統(tǒng)治集團內部矛盾激化,人民強烈不滿,阿合瑪終于在至元十九年(1282年)被王著等擊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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