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險的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nèi)應依法向?qū)Ψ教峁┛赡苡绊憣Ψ绞欠窬喖s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認定與承諾。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chǎn)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jīng)濟聯(lián)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投保的利益,體現(xiàn)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未發(fā)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到損失。
(三)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的損失。這是財產(chǎn)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tài),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原則的實現(xiàn)方式通常有現(xiàn)金付、修理、更換和重置。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jīng)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四)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的、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近因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保險人在分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保險賠付責任時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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