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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刑法因果關系

        時間:2023-05-21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刑法因果關系學說爭論當前在我國異常激烈,爭論主要是在必然因果關系說與必然偶然因果關系兩分說之間進行。本文贊同兩分說,同時刑法因果關系必須接受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批判西方資產階級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各種不科學的認識。

        我國刑法因果關系

        刑法因果關系學說爭論當前在我國異常激烈,爭論主要是在必然因果關系說與必然偶然因果關系兩分說之間進行。本文贊同兩分說,同時刑法因果關系必須接受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批判西方資產階級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各種不科學的認識。

        一、資產階級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學說及評述

        19世紀之前,刑法因果關系還沒有成為資產階級學者關注的問題,但自從19世紀60年代以來,刑法學者開始認識到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重要意義,從而以其為中心開始了各種探討,并漸漸形成了許多種學說。而且相互之間爭論十分激烈。簡單地說,影響力較大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一)“條件說”

        條件說有三個特點。其一,條件說認為因果關系屬于純粹的事實問題,只是事實上條件行為引起了結果發(fā)生,兩者之間就存在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只要有“如無前者,即無后者”的關系即可。這種條件是決定行為人對結果負責的重要因素。主張“條件說”的資產階級學者不區(qū)別事實上的原因與刑法中的原因,認為凡是事實上存在的條件行為都是刑法中的原因,即“條件即原因”。其二,條件說還機械地認為能夠對結果發(fā)生起到幫助作用的一切行為都具有相同的價值,而不區(qū)分直接作用間接作用、決定作用非決定作用等等。其三,主張“條件說”的學者還認為,發(fā)生在結果之前的一切條件行為,行為人在承擔結果時不考慮結果發(fā)生時有無自然力或者第三人行為介入這些因素。

        “條件說”是從完全客觀的角度解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完全從物理角度來認識刑法因果關系的。它強調行為人的社會責任,強調行為人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強調行為人從只要在主觀上認識到其行為有社會危害性,他就必須為此承擔刑事責任。它受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影響較大。

        條件說的缺點十分明顯。事實上,刑法因果關系有其自身特點,刑法中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因素非常復雜,不同原因對結果的作用力影響力都不同,在因果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也不相同,而“條件說”根本看不到刑法因果關系的特點,將哲學因果關系與刑法因果關系相混淆,不能充分考慮到刑法因果關系的復雜性,認為只要存在因果關系就等于產生刑事責任,在實踐中適用必然會擴大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不過這對資產階級鎮(zhèn)壓勞動人民,維護統(tǒng)治秩序倒是十分有用的。

        (二)“因果關系中斷說”

        主張“條件說”的資產階級學者也認識到“條件說”存在的缺陷很大,同時打擊面過大也不利于資產階級統(tǒng)治的鞏固,為了彌補“條件說”這個缺陷,又提出“因果關系中斷說”。該學說認為,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介入與之無關的因素時,原行為與后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中斷。這里邊又分為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只有介入的是第三人的故意行為。比如甲去乙家殺乙,但只讓乙重傷倒地,適逢丙放火燒乙住宅,乙燒死,在這里乙死的直接原因是丙的放火行為。正是由于丙放火行為的介入從而中斷了甲的殺人行為與乙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甲只應負故意殺人未遂的責任。二是認為如果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如果介入有責任能力的人行為而不必是故意行為,也能中斷因果關系。如李斯特認為:“基于負責能力人之自由且有故意之行為,在法律上常發(fā)生新獨立因果關系,第一意思活動與惹起結果間之因果關系,因此而中斷?!钡谌N觀點認為,介入自然力等也可以中斷因果關系。如甲輕傷乙,乙因傷口感染得敗血癥而死?!耙蚬P系中斷說”限制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的范圍,有一定積極意義,但是主張該學說的資產階級學者沒有對實踐中的各種因果關系進行仔細分析研究,對介入因素中斷因果關系的程度把握不準,事實上存在很多這樣的情況,雖然事實上第三人的故意行為、自然力、責任能力者的行為都對結果產生一定影響,但實際上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原來的行為。

        (三)“原因說”

        原因說也是為了彌補“條件說”缺陷而產生的。此說認為,引起結果發(fā)生的各種條件行為其地位與作用是不相同的,需要根據其對結果發(fā)生的作用力大小進行區(qū)分,從中找出單純條件與原因條件,所以此說也叫“條件、原因區(qū)別說”。而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應當分析研究引起結果發(fā)生的幾個條件行為,從中選出對于結果發(fā)生最為有力或最為重要的一個條件行為,成為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并基于此來確定刑事責任。根據區(qū)別原因與條件的標準不同,這種學說之中又有很多分支學說,比如說“必生原因說”、“直接原因說”、“最重原因說”、“決定原因說”。

        “原因說”發(fā)源于德國刑事古典學派,此說認識到在引起結果發(fā)生的幾個條件的地位與作用不相同,已經初步認識到刑法因果關系的多樣性,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由于其在尋找“原因條件”過程中把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限得過死,只限于一個原因,不了解因果聯(lián)系的復雜性,只及其一,不及其余,犯了片面地、孤立地看問題的形而上學的錯誤,而且在區(qū)分原因條件與單純條件的標準上也爭論不休,不統(tǒng)一,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所以其缺陷還是相當大的。

        (四)“相當因果關系說”

        “相當因果關系說”也是發(fā)源于德國,其至今仍在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相當盛行?!跋喈斠蚬P系說”將人們日常生活中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經驗引入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中。這種學說也認為,引起結果發(fā)生的原因行為有很多個,各個原因行為在其中的地位與作用也是不相同的,有一些偶然的原因行為要剔出,剩下對于結果起了相當作用的原因才是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那么以什么標準來判斷哪些是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哪些不是呢?人們在大量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對于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一般社會經驗,這種經驗就反映了客觀存在的因果關系,這個“一般社會經驗”就是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比如說,甲打傷乙,乙在就醫(yī)途中遇雷擊而死。在此,甲死于雷擊偶然的因素,甲對乙死的結果不符合人們一般的社會經驗,不具有“相當性”,所以甲打傷乙與乙死亡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持“相當因果關系說”的資產階級學者中又根據判斷案件事實的范圍上的不同,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三派。第一,“主觀說”。持主觀說的資產階級學者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的結果有認識,就認為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判斷案件的事實基礎是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的這個行為結果。這就等于將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等同于刑法因果關系。第二,“客觀說”。持客觀說的資產階級學者認為只要一般人能預見到行為人的行為會引起某些結果的,就認為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而不論行為人知道與否。這實際上就等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實都可以作為判斷案件的基礎。第三,“折衷說”。持此學說的資產階級學者認為只要是一般人能預見到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論行為人能否預見,都認為存在刑法因是關系;反之,若是其行為一般人不能預見,但行為人能預見的,也認為存在刑法因果關系。這就是以行為人對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能否認識作為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標準,有的話就表明其有罪過,反之,則無。這也是將主觀罪過與刑法因果關系相混淆。

        “相當因果關系說”限定了能進入刑法因果關系領域的原因行為,同時也使得判定進入刑法因果關系的原因行為的標準得以確定,這是其積極的一面。但是這個學說犯了一個原則性的錯誤,它以社會上一般人的經驗作為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標準,很顯然,它違背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原理,它將因果關系看作是人的觀念的產物,是唯心主義的因果關系理論。

        (五)“危險關系原因說”

        持此種學說的資產階級學者是以刑法保護社會不受不法行為侵害為立足點,他們認為,“刑法上之因果關系,應依據在行為與結果之關系上,社會對于行為是否感到危險以決之”(牧野英一),刑法因果關系的確立應當以社會對于行為是否感到危險為依據,也就是說,只要社會感覺到行為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危險,就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制裁。

        “危險關系原因說”中“社會感到危險”這個判斷標準到底如何來確定?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實踐中往往以資產階級的主觀需要為準則,同樣陷入了主觀唯心主義的泥潭,與“相當因果關系說”殊途同歸了。這是有利于資產階級擴大刑事打擊范圍,鎮(zhèn)壓勞動人民的反抗,鞏固其的統(tǒng)治。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一個度的限制,這個學說完全建立在資產階級的統(tǒng)治需要的基礎之上,主觀隨意性太大,也不利于維護資產階級統(tǒng)治的。

        以上有關各種刑法因果關系的學說既有其科學的一面,有積極的意義,而且這種爭論在一定意義上對推動刑法因果關系的發(fā)展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但是基于刑法對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鎮(zhèn)壓勞動人民的反抗,維護與鞏固其統(tǒng)治的重要作用,所以他們往住采用有利于擴大鎮(zhèn)壓范圍的學說作為其立法的指導思想,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因果關系的發(fā)展軌跡,這就注定了其學說的所處維護資產階級統(tǒng)治這個立場的局限性;反映到思維領域就是他們的世界觀的局限性,所有的研究刑法因果關系的學者的研究成果都是建立在資本主義意識形態(tài)之上的,他們的理論充斥著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論斷,從總體上是不科學的,難以最終解決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反觀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學者,我們的研究成果是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服務的,是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的,我們的刑法學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研究工作的指導思想,將馬克思主義哲學滲入研究過程中,我們的研究成果地建立在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基礎之上,只有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才能夠真正解決好我國刑法因果關系這個問題。

        二、哲學因果關系與刑法因果關系

        (一)哲學因果關系與刑法因果的一般關系

        在研究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關注一下因果關系的一般原理。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世界是普遍聯(lián)系的,相互制約的,因果關系是則是世界普遍聯(lián)系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原因與結果和現(xiàn)象與本質、個別與一般、可能性與現(xiàn)實性、必然性與偶然性同為辯證唯物論的范疇,是人們認識世界運動變化發(fā)展的一個個的環(huán)節(jié)。因果關系表明的是客觀世界中的各種現(xiàn)象的存在與出現(xiàn),都是由其他現(xiàn)象所引起的,并且又能夠引起其他現(xiàn)象的產生,換言之,原因與結果的關系就是前后相繼的現(xiàn)象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之間的關系,這種聯(lián)系又是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lián)系,也就是說只要原因發(fā)生就會不可避免地引起結果的發(fā)生,相同的原因出現(xiàn)就會合乎規(guī)律地產生相同的結果。比如氣溫降到冰點水結冰,氣溫降到冰點是前因,結冰是后果,氣溫降到冰點水必然會結冰,這是因果聯(lián)系的必然性。同時,因果關系呈現(xiàn)出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復合因果等現(xiàn)象,這又表明了因果關系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因果關系與必然性偶然性相聯(lián)系又會產生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

        哲學因果關系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一般與個別或者說是共性與個性之間的關系。列寧指出:“個別一定與一般相聯(lián)而存在。任何個別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個別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個別事物,任何個別都不能完全包括在一般之中。[1]這就告訴我們世界上的萬事萬物都是個性與共性的統(tǒng)一,共性總是存在與個性之中,沒有脫離個性的共性,共性能夠大致地包含個性,但不能完全代替?zhèn)€性,共性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質屬性,比個性更為深刻、穩(wěn)定增長,個性則更為豐富多彩,變化莫測。同樣地,我們將個性與共性的原理引入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之中,則可以對刑法因果關系與哲學因果關系之間的內在關聯(lián)研究起到一個根本的指導作用。[2]

        由于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研究的是整個客觀世界的萬事萬物之間因果關系的一般原理,是對客觀世界因果關系的抽象與概括,具有宏觀性、一般性、深刻性,而刑法因果關系的特性在于其研究的是社會領域內的因果關系,有人的因素參與其中,而且人又是具有主觀能動性的,它比自然界中的表現(xiàn)為機械作用的因果關系更為復雜;從研究因果關系的目的上說,刑法也與哲學不相同,刑法研究因果關系是為追究實施危害行為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確定客觀前提,從而正確定罪量刑,預防犯罪,哲學上研究因果關系是為了從整個世界萬事萬物包括人的思維領域中抽象和概括出因果關系的最一般的規(guī)律,旨在指導人類在各個領域的實踐活動,刑法因果關系所研究的對象僅僅局限于刑法領域,因而更微觀、更為具體,范圍更小;從研究的方法來說,哲學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雖然強調原因和結果的相互關系,但在具體研究時往往強調因果關系的順序性,即原因在先,結果在后,相應地,哲學因果關系的認識進程也貫徹從原因到結果的思路。從而指導一般的學科研究,與此相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往往是危害結果先進入刑法工作者的視野,就是要上溯逆推找出引起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原因,所以,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更注重從已知的結果到探索未知的原因的進程,注意上溯逆推方法的運用。當然,基于哲學因果關系的一般性,刑法因果關系對于哲學因果關系而言無疑是其的子系統(tǒng),刑法因果關系也是哲學因果關系多樣性表現(xiàn)中的一種。哲學中關于因果關系的前后相繼性、必然性、多樣性等因果關系的共性完全適用于刑法領域。

        刑法因果關系既然是研究在社會領域內活動的人的行為及其造成的成果,那么就應當從人的活動的特點著手來認識刑法因果關系的特點。既然刑法因果關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那么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范圍是什么?確定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范圍的標準又是什么?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范圍。

        (二)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范圍

        1.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幾種觀點及其評價

        對于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范圍,當前的爭論頗多,有人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指人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種觀點認為只要是能夠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人的行為都要納入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原因范圍。至于人的主觀罪過在所不問。這符合司法實踐中辦案的原則,即先查清引起結果的行為是什么,而后再查清行為人當時的主觀狀態(tài)如何。刑法因果關系完全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要件問題,與行為人的是否違法,行為人對行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沒有關系。

        也有人認為“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由于刑法的目的在于制裁危害社會的行為,預防犯罪,那么只需要將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納入刑法所研究的原因之中,而不再需要對其他無關的行為進行研究,以避免擴大刑事責任的范圍。

        還有人認為刑法研究的因果關系范圍是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學者的幾種觀點各有一定道理,但是其缺陷也十分明顯。第一種觀點將人的行為作為因果關系原因行為,缺陷在于不合理區(qū)分人的行為,將人的正當行為也納入其中,這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不適當?shù)財U大刑事責任追究范圍。比如說,甲見義勇為,將正在行兇的乙打傷,這是明顯的對社會有益的行為,但若按照這種觀點,見義勇為的行為也會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的原因行為之中,其不合理性是很明顯的。第二種觀點將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的原因行為中,這比把所有的行為都納入其范圍要小一些,其合理性成分要更多一些,但它的缺陷在于沒有區(qū)分危害性的程度,事實上這很容易將一些具有輕微危害性的行為也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的評價對象中,比如違反道德的行為。舉例說來,甲偷看乙的日記,乙因隱私被人發(fā)現(xiàn)而痛不欲生自殺身亡。甲偷看日記的行為是違反道德的輕微違法行為,但若按照將其納入刑法因果關系地評價范圍中,這也會不適當?shù)財U大刑事責任的追究范圍。第三種觀點將犯罪行為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的評價范圍也是不恰當?shù)?。犯罪行為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評價,即認為其主觀上有罪過,刑法因果關系屬于客觀因果關系的范圍,若在一開始就引入對行為人的主觀狀況的評價就會引起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混淆,從而反而引起刑法上概念體系的混亂。

        2.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范圍

        結合對當前我國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幾點觀點分析和評價,我們認為刑法因果關系范圍應該是客觀上違反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因為:

        第一,具有社會危害性。在刑法學上有意義的原因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有意義的結果是危害社會的結果。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間沒有因果關系。如竊賊慌忙逃竄,違章橫穿馬路被司機駕車撞死,如果司機主觀上無罪過,便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4]。這也是符合馬克思主義刑法理論的一個基本觀點。刑法的本質功能在于預防犯罪,之所以要預防犯罪,就是因為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正如前面提到見義勇為的行為,這明顯是有利于社會的正當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要是將其作為刑法因果關系的對象是荒謬的。

        第二,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刑法因果關系是表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lián)系,僅僅是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也是先確定危害結果,再根據危害結果反溯去尋找危害行為,從而在數(shù)個可能的行為中尋找與結果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行為,從而為追究刑事責任確定客觀基礎,再根據這個行為來對行為人的主觀狀況進行下一步的分析研究。

        第三,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這就把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如對死刑犯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行為如打傷正在實施強奸行為的現(xiàn)行犯等行為排除在外了,當然,這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實際上是以刑法規(guī)定為準的,脫離刑法的規(guī)定就會導致任意專斷,“文革”中不經依法審判就直接定罪造成了無數(shù)的冤案,我們必須防止類似的悲劇的發(fā)生。另外,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后果不僅包括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已經造成的現(xiàn)實的損害,還包括對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危害的危險性。

        三、我國刑法因果關系應該區(qū)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

        由于因果關系的多樣性、復雜性,更由于危害社會的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滲入了人的主觀意識,還有諸多人的行為之外的自然因素以及其他介入因素摻雜在其中,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這就使行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變得更為復雜,當前各種學說眾說紛紜,主要可以分為兩大派別,一是主張刑法因果關系為必然因果關系的必然說,即認為某個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某個行為的行為人在當時的具體條件下一定會引起的[5];二是主張刑法因果關系應區(qū)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的二分說,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除必然因果關系之外,還必然包括偶然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偶然因果關系是由這一個必然因果關系環(huán)節(jié)與那一個必然因果關系環(huán)節(jié)(即一對因果關系與另一對因果關系),在連續(xù)的形式下的交錯和巧遇所間接產生出來的結果,這就不是單一的而是復雜的因果關系的形式——偶然因果關系的特點。這種情況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同社會危害結果之間這種特殊對象所決定的。因為行為人的行為這一特殊形式的因,對于社會危害結果來說,它所起的作用,不限于直接的,還包括間接的,不限于直接造成前一因果環(huán)節(jié)中的果,還包括間接造成后一因果環(huán)節(jié)的果。如果前一因果環(huán)節(jié)的因同后一因果環(huán)節(jié)的果之間發(fā)生了間接關系,這種關系就是犯罪中的偶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同時存在于我國刑法中。本文主張二分說。

        (一)將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區(qū)分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的理由

        1.原因、條件與根據的關系

        前面已經提到,原因與結果的關系就是前后相繼的現(xiàn)象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之間的關系,原因是引起某種現(xiàn)象發(fā)生的現(xiàn)象,結果之所以能夠被原因所引起,就是因為原因中包含有結果存在的根據,同時結果以某種特定形式出現(xiàn)也就是因為原因中還有外在條件在起作用。在復雜的因果關系中原因是多個現(xiàn)象和事物,結果也可以是多個,原因的總體就內在的包括了結果的總體,也就是說“原因”是一個屬概念,它包含著引起某種現(xiàn)象的相互作用的各種現(xiàn)象,而不僅僅是單一的事物或現(xiàn)象,正如列寧指出,“實存來自根據”[6]原因是根據與條件的上位概念,就包括了根據與條件,正因為如此,根據與條件在結果就能找到其表現(xiàn),結果中不可能出現(xiàn)原因中不包含的根據的表現(xiàn),也不可能找不到根據在結果中的表現(xiàn),條件也是如此。

        從邏輯上講,若是結果中根據與條件缺一,就不可能有相應的結果出來。比如孵雞蛋,溫度的條件,雞蛋必須是受過精的,若不夠溫度,無論如何小雞也不會出世,但若根本不是受過精的雞蛋,那連生小雞的可能性都不存在,更不可能有小雞出世。這一點辯證唯物主義的內因外因理論對此作了充分的說明,這個理論將原因分為內因與外因,內因指事物內部諸要素之間的對立統(tǒng)一,也就是內部矛盾。某事物與其他事物的對立統(tǒng)一,則是外部矛盾,即外因。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內因是事物存在和發(fā)展的根據,是一事物區(qū)別于他事物的內在本質,是事物發(fā)展的源泉和動力,它規(guī)定著事物運動和發(fā)展的基本趨勢;外因是事物存在和發(fā)展的外部條件,它通過內因影響事物的存在和發(fā)展,加速或延緩事物的發(fā)展進程。所以,內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內因是事物發(fā)展變化的根據,外因是事物發(fā)展變化的條件,二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內因和外因在事物的發(fā)展中是同時存在、缺一不可的,這一點前面已經論述過,所以因果關系要將條件也包括在其中。

        反映到刑法中,條件,如時間、地點、特異體質、自然力、他人的非危害行為、他人的危害行為等都可以作為原因。比如甲輕傷乙,乙傷口感染,得敗血癥而死,乙死亡是因為敗血癥,但甲打傷乙為此創(chuàng)造了條件,與乙死亡之間有非決定性的因果關系,由此可見,在我國刑法中條件也是原因,只不過其起的作用較小,是非決定性、次要的原因。

        2.必然性與偶然性與因果性的關系

        必然性是指客觀事物聯(lián)系和發(fā)展中合規(guī)律的、一定如此的趨勢,它是由事物內部的根本矛盾也就是根本原因所決定的。偶然性是指客觀事物聯(lián)系和發(fā)展中可能出現(xiàn),也可能不出現(xiàn),可以這樣出現(xiàn),也可以那樣出現(xiàn)的不確定的趨勢,它是由事物外部矛盾也就是外部原因所決定的。既然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產生都有其各自的根據與原因,那么,在哲學上自然就得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的結論。當然,必然因果關系與因果關系的必然性不是一回事,因果關系的必然指的是只要有原因就會合乎規(guī)律地產生一定的結果,有結果必然有其產生的原因,而必然因果關系是指在原因集群之中決定事物發(fā)展方向與趨勢的那些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則是對事物發(fā)展方向與趨勢不起決定作用,但能對事物發(fā)展的特點表現(xiàn)起到影響作用的因果關系。由于事物的變化發(fā)展是必然與偶然的統(tǒng)一,而任何必然與偶然都有其產生的原因,所以,任何結果中都可以找到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

        反映到刑事司法實踐中,一個危害行為引起一個危害結果但這個危害結果在運行過程產生中往往會遇到其他危害行為,從而終止結果的產生,而發(fā)生另外一個危害結果,對此,必然因果關系說就認為第一個危害行為與最后的結果沒有因果關系,這就會導致有些刑事案件不能追究第一個危害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一個危害行為常常會引發(fā)數(shù)個危害結果,反過來一個危害結果又可以由數(shù)個危害行為所共同引起,這其中數(shù)個危害行為之間的地位與作用是不相同的,有的與結果有直接的必然的聯(lián)系,有的僅僅是間接的偶然的聯(lián)系,這就要求對刑法中的因果關系進行區(qū)分,引入偶然因果關系來彌補缺陷。

        刑法中的偶然因果關系中涉及兩個行為和兩個結果,第一個危害行為引起一個危害結果,這一結果在發(fā)展中又與第二個危害行為或事件相遇,產生另一個危害結果,第一個危害行為對最后結果的產生不起決定性的作用,與最后結果出現(xiàn)的沒有必然關系,最后的結果對于第一個危害行為來說,只具有非決定性的、偶然的因果關系。

        由于刑法中不同性質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不同的性質,因此可以據此將刑法因果關系必區(qū)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其中,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分別說明的是決定性行為與非決定性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這對當前刑法學說中的“必然說”對于刑法因果關系限定范圍過窄的缺陷起到了很好的彌補作用,有利于正確指導司法實踐,更為準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擊犯罪,同時也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

        (二)我國刑法中的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分類分析

        1.必然因果關系的分類

        1)純粹的必然因果關系

        這是從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是單一的還是多樣的這個角度來進行的劃分,純粹的必然因果關系指的是危害行為直接決定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介入因素發(fā)生作用,因果關系簡單明了。根據原因與結果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是否符合人們通常的認識,對純粹的必然因果關系又可以分為一般純粹必然因果關系與特殊的純粹必然因果關系。前者指的是在危害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的過程中,沒有特殊情況的發(fā)生,行為與結果的因果聯(lián)系符合人們通常的認識,后者則指的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在正常情況下符合人們的認識,但是由于行為作用對象存在某些特殊的情況如時間地點條件特殊體質等,從而使得行為引起人們通常情況下認識不到的異常結果,最常見的情況如,甲一拳打在乙前腦門上,卻不料乙的腦門很軟,乙一下就倒地而死,通常情況下一拳無論如何打不死人,但基于乙的特殊體質,發(fā)生了一般人預見不到的嚴重后果??梢姡@種特殊體質的有無是決定有沒有特殊的危害后果的關鍵。雖然乙的死亡是其特殊體質起了關鍵的作用,但甲的一拳還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只不過可以減輕行為對結果的關聯(lián)程度。

        2)關聯(lián)的必然因果關系

        關聯(lián)的必然因果關系指的是原因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聯(lián)系,即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造成了一個危害結果。關聯(lián)的必然因果關系在這指的是當一個危害行為實施后又支配另一個行為發(fā)生相應的變化,從而使后一個危害行為產生危害后果。主要表現(xiàn)為必然因果關系關聯(lián)性,司法實踐中往往表現(xiàn)為后一個危害行為的實施人缺少選擇自由,其實施的危害行為缺少獨立性。如甲在鬧市區(qū)玩鞭炮,將點燃的鞭炮隨手扔到街上,不小心扔到正在開車的乙的脖子里,乙十分疼痛,方向盤失控沖入街邊的小攤中去,致使多名行人受傷。在這個案件中,乙的失控行為是產生行人受傷的直接原因,但乙的行為事實上是完全是受甲的行為的支配的,乙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選擇自由,所以實際上甲的行為才是危害后果產生的決定性原因,與危害后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

        2.偶然因果關系的分類

        偶然因果關系指的是一個的危害行為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后,在這個危害結果的運行過程中,又與另外一個危害行為或其他因素偶然相遇,前一危害結果運行中斷,產生另外一個危害后果。最后的危害結果是由后一個危害行為所決定的,兩者之間是必然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但前一個危害行為對后果的發(fā)生也不是一點關系都沒有,它給第二個危害行為的作用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其與最后的結果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系。換言之,這個介入因素是對結果發(fā)生的起到了決定性作用,而前一個危害行為則對結果發(fā)生起了非決定性的作用。

        根據介入因素的獨立程度可以分為與純粹的偶然因果關系和關聯(lián)的偶然因果關系。

        1)純粹的偶然因果關系

        純粹的偶然因果關系中獨立程度較大介入因素當以自然力與正當行為較為典型。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介入因素是自然力量的情況,前面也有舉過類似的例子,如甲把乙打成輕傷,因乙傷口感染得敗血癥而死。在這里,致使乙死亡的決定性原因是敗血癥,這個自然因素是不受甲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不能控制乙的選擇自由,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只不過甲的打人行為給乙死提供了相應的基礎,與乙死亡間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

        我們再來看一下介入因素是他人的正當行為的情況,第一個危害行為引起一個危害結果時,又介入了另外一個正當行為,使得產生了另一個危害結果,對另外一個結果出現(xiàn)的起著根本的、決定性的作用,此正當行為與后一結果之間是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最后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由仍然是由危害行為所引起的,危害行為對最后的危害結果也有著偶然的間接的聯(lián)系。比如,甲搶奪了乙的金項鏈,奪路而逃,乙在后追趕,在跨經鐵路時,火車來不及剎車,乙被疾馳而來的火車撞死。在這里,雖然乙死的決定性原因是火車撞,火車的行為完全正確是正當?shù)模谶@里乙被火車撞主要是其自身疏忽,他完全用不著慌不擇路地去追搶奪犯甲,他的意志仍然是獨立的,只不過甲的搶奪行為引起了乙的追趕,才發(fā)生了這個后果,甲的危害行為與乙死亡之間有偶然因果關系。

        2)關聯(lián)的偶然因果關系

        關聯(lián)的偶然因果關系涉及同一個人實施兩個危害行為,其中一個是先行行為,一個是后續(xù)行為,其特點在于兩個危害行為的偶然相遇,后續(xù)行為因先行行為而產生,從而中斷先行危害行為的運行,產生另外一個危害后果,與關聯(lián)型的必然因果關系相對應,這種因果關系類型主要表現(xiàn)為關聯(lián)型的偶然因果關系。即先行危害行為造成一種危害后果的現(xiàn)實可能性,但并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當后一個獨立意思受限制的行為介入后,才發(fā)生危害結果。如甲不慎重傷乙后,即將乙送到醫(yī)院搶救,甲在送乙去醫(yī)院途中因慌忙走錯路無法前進,乙因得不到搶救失血過多而死。在這里,甲最初重傷乙使乙具有死亡的現(xiàn)實可能性,但是并不必然導致死亡,在這里甲的先行危害行為使之產生了搶救乙的義務,只是因為甲發(fā)生后來搶救行為的不力導致最后的死亡結果,甲因為先行行為使之產生了救人的義務而使之產生慌亂心理,其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甲后來的這個行為對乙的死亡有決定性的因果關系,但甲重傷乙的先行行為對乙的死亡產生了現(xiàn)實的可能性轉化為現(xiàn)實,從而與乙最終的死亡具有偶然的因果關系。

        四、我國刑法中有關因果關系的立法現(xiàn)狀

        根據前面對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的分析,反觀我國刑法立法現(xiàn)狀,可以發(fā)現(xiàn)我國現(xiàn)行刑事立法中確實可以找到相對應的法律條文,這又證明了我國刑法中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我國刑法分則。

        先來看一下有關必然因果關系的規(guī)定。也就是危害行為對危害后果的決定性作用的情形。

        如刑法分則第一百零六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第一百零七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四條,工礦企業(yè)職工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推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一百一十三條,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第一百二十六條,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第一百三十四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第一百三十六條,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第一百三十九條,強奸致人重傷、死亡的;第一百四十三條,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第一百六十四條,以營利為目的,制造、販賣假藥,危害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在這些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都有直接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中間沒有介入因素對危害后果參與發(fā)揮作用,更談不上產生另外的危害后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的因果關系。在此需要簡單說明的是,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在這里,雖然沒有危害結果發(fā)生,但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與預防犯罪的立法宗旨,這種情況屬于危險犯,從預防犯罪的立場出發(fā)“足以使……發(fā)生……危險”,只要危害行為與危險形成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也符合刑法中的必然因果關系。

        偶然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虐待罪中體現(xiàn)的比較明顯。我們可以來看一個案例。乙年老,但經常被兒子甲虐待,不能忍受,在一天晚上離家出走卻不料遭遇到泥石流而身亡。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乙在本案受虐待是一個基本事實,但是受虐待并沒有直接導致乙肉體上受到致命的創(chuàng)傷,但是其子的虐待行為導致乙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刺激,最終離家出走,按照一般規(guī)律,離家出走也并不必然會發(fā)生死亡的后果,也就是不存在死亡的現(xiàn)實可能性,但是,恰恰介入了泥石流的自然災害,這使得乙死亡。泥石流是乙死亡的決定性原因,對乙的死亡起著直接的必然的作用,但是其子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也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是其長期虐待行為致使乙受刺激而離家出走,才讓乙遭遇泥石流提供了現(xiàn)實條件,提供了可能性,對乙死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而這完全符合偶然因果關系所要求的事實條件與程度條件,所以,甲的虐待行為與乙死亡之間是偶然的因果關系。

        五、我國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一)我國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一般關系

        在分析我國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的這樣一個基體問題,刑事責任是什么?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刑事責任其實就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國家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刑事責任表明的是統(tǒng)治階級對違反自己統(tǒng)治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態(tài)度。在階級社會,任何一個國家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封建制奴隸制國家,國家從誕生開始就是以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統(tǒng)治為出發(fā)點和歸宿的。但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有很多種,諸如違反道德的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一般違法行為等等,這在階級社會主要是由統(tǒng)治階級根據統(tǒng)治維護統(tǒng)治的需要來認定的,當然這種認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個社會制度中反映人類生存與發(fā)展的一些共同規(guī)律,統(tǒng)治階級不可能將所有的它認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全部納入其刑事打擊范圍,這一方面造成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的矛盾尖銳化,被統(tǒng)治的廣大社會成員沒有一點自由,這種高壓政策反而會危及統(tǒng)治階級的統(tǒng)治,不利于鞏固統(tǒng)治秩序,事實上最愚蠢的統(tǒng)治者也明白尊重社會成員一般的觀點與意志的重要性,換句話就是籠絡人心,因為其統(tǒng)治的基礎就是建立在絕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的默認接受之上的;另一方面,再龐大的國家機器也不可能將所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全部打擊到位,整個國家機器將為此疲于奔命,最終陷入危機。所以,在階級社會尤其是現(xiàn)代資本主義社會國家都是選擇社會危害性最大的一部分行為納入刑法的打擊范圍。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無產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統(tǒng)治階級是以工農聯(lián)盟為主體的絕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需要用刑法鎮(zhèn)壓的是極少數(shù)危害社會的反革命分子,這就決定了我國刑法也是選擇了一部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作為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違反道德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違反善良風俗會受到相應的約束習慣勢力的非難,一般違法行為也有相應的制裁措施,但在所有的否定性評價中,基于刑事責任的否定性評價最具有權威性,因為其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是最終的裁斷,而且也最為嚴厲,從剝奪違法者的自由直至剝奪違法者的生命。正是基于刑事責任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所以刑事責任對犯罪客觀方面即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要求也是最嚴格的。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客觀基礎之一的刑法因果關系自然也要服務于刑事責任的宗旨。司法實踐中個案的中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也始終要緊密聯(lián)系這個中心。

        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中必須明確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刑法因果關系僅僅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而不是刑事責任的全部。眾所周知,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刑事責任產生的根據,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它是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依據;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它是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在認定某些身份犯有重要作用;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guī)定,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包括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需要具備的諸種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犯罪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主觀意思的外在表現(xiàn),所以對認定犯罪的主觀方面有重要作用。

        由此可見,刑法因果關系是我國刑事責任追究中客觀方面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這在我國刑法中已經很清楚了。但是我們當前很多刑法工作者對此的認識還是不到位。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發(fā)生后,辦案人員總是先發(fā)現(xiàn)犯罪結果,然后就追根溯源地去尋找行為人,在尋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tài)進行評價,用帶有主觀色彩的眼光來看待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時辦案人員也會更多的將社會一般觀念帶入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中,先預定一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反過來再來對因果關系進行分析評價,因而,司法實踐中我們國家的相當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將刑事責任與刑法因果關系混為一談也就不足為奇了。另外,資產階級刑法理論家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同樣存在著誤區(qū),在本文前面也提到過,比如前面提及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中的“主觀說”和“折衷說”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持這種學說的資產階級學者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行為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那么就存在刑法因果關系,進而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負有相應的刑事責任,將刑事責任與因果關系混為一談。如果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認定刑法因果關系,那么就會以行為人主觀上狀態(tài)作為有無刑法因果關系的根據,得出的結論也是不可思議的。比如說,甲在馬路上毆打乙,甲將乙腿打折后就走了,結果乙被來往的汽車軋死,這時分析甲對乙死亡的因果關系,如果甲認為乙扔在路上不會死,進而否認甲的毆打行為與乙沒有因果關系,豈不太不公正了,就等于放縱犯罪!實際上甲對乙的死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乙死亡之間有著間接的非決定性的作用,有著偶然的因果關系,讓甲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符合公平理念,罰當其罪。

        在我國刑法理論體系中,追究刑事責任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過早地將這一原則引入司法程序,曲解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的本意,這也使得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混淆,導致人們對刑法理論理解的混亂。由于司法實踐中具體的刑事案件相當復雜,所以辦案時應當堅持先分析再綜合的思路,落實到分析犯罪的客觀方面時就要將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從紛繁復雜的相互聯(lián)系中抽引出來,進行單獨的研究,然后再將研究的結果還原到案件中去,再結合犯罪構成的其他要件確定刑事責任。假如在分析因果關系或危害行為的同時就將人的主觀意志狀態(tài)融入其中,一方面會導致案件分析的思路的混亂,另一方面也會使得危害行為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相混淆,這就等于取消了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的區(qū)別,犯罪構成理論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所以,在分析我國刑法因果關系時,一方面要堅持刑事責任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另一方面也要堅持先分析后綜合認識論的原則,刑法因果關系只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組成部分,犯罪其他構成要件同樣需要單獨進行分析研究,這樣才能避免思想上的混亂,保持對我國刑法犯罪理論的正確理解。

        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我國刑法中因果關系是如何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中發(fā)揮作用的。

        (二)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具體分析

        我們按照前面的分類,把刑法因果關系分為必然的因果關系與偶然的因果關系。那么在具體適用時如何來正確地確定刑事責任,我們來作一個探討(以下分析中都假定危害行為人的主體資格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條件)。

        1.在必然因果關系情況下確定危害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首先來看一下純粹的必然因果關系。由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決定性的聯(lián)系,中間沒有相關的介入因素,在這里判斷刑事責任存在于否主要看兩個因素,一個是危害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另一個是看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作用力。

        以甲重傷乙為例,從主觀狀態(tài)的角度分析研究,我們來分四種情況。第一,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其受傷,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作用力強,那么此時,就能夠認定甲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第二,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其死亡,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作用力強,但出于某種甲沒有預料到的原因,乙只是受重傷,那么,甲應試定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三,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那么,無論如何只能定乙過失傷害罪;第四,行為人沒有過失,那就根本不用考慮刑事責任了。

        從行為人對結果的作用力來看,如果危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力并不大,僅僅是因為路途遙遠、被害人特殊體質等情況使得結果加重的(實際上在這時特殊情況對結果加重起的是決定性作用),那么,我們認為這個時候因果關系的程度就相應要減弱,相應的刑事責任也可以比照在沒有這些特殊條件發(fā)生類似的結果時減輕。因為既然危害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劇烈程度要輕,在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相同的情況下,行為相應的社會危害性也相應要小一些,結合打擊社會危害行為的立法宗旨上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相對較輕。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關聯(lián)必然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確定。

        關聯(lián)的必然因果關系在這指的是當一個危害行為實施后又致使另一個行為發(fā)生相應的變化,從而使后一個危害行為產生危害后果。其核心是必然因果關系關聯(lián)性,司法實踐中往往表現(xiàn)為后一個危害行為的實施人缺少選擇自由,其實施的危害行為缺少獨立性。在這種情況下,第二個危害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的直接的聯(lián)系,雖然其實施的危害行為時因缺乏選擇自由,其主觀上的過錯相對更小,所以根據追究刑事刑事責任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第二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較輕或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分析;反過來看第一個危害行為的實施人,雖然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產生并沒有起到直接的決定作用,但是由于它是危害結果的導火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相當程度的過錯,那么就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若不存在過失,如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等正當行為,那就不存在刑事責任的問題,當然現(xiàn)實情況復雜多樣,最終的認定同樣也是要結合案件本身進行具體分析,還有可能會涉及類推適用的問題。

        2.純粹的偶然因果關系情況下刑事責任的確定

        純粹的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當以自然力與正當行為比較多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看危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預見程度。當行為人實施了某危害行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由于某種自然力出現(xiàn),使得結果發(fā)生變化,產生另外一個嚴重后果,假如某種自然力難以預見,那么即使后果再嚴重,我們認為也不能輕易追究行為人對加重后果的刑事責任。比如甲與乙打架,甲將乙推倒在地,乙骨折不能動,但甲以為乙故意裝腔作勢,遂揚長而去,晚上天氣暴冷,乙因動彈不得凍死。在這種情況下,天氣變冷是乙死亡的決定性的根本原因,甲打傷乙,使之骨折是給乙最后被凍死提供了一個前提條件,對乙死亡存在著偶然的因果關系,此時就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分析當時甲對天氣暴冷的預見力,從而確定其主觀罪過,如果甲對天氣暴冷根本不可能預見到,那很顯然這就屬于意外事件,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能預見到,但是因為疏忽或過于自信,那么就要追究甲對乙死亡的刑事責任??傊?,這類案件一定要結合行為人主觀意志來分析,有時候案件的結果會截然相反。

        3.關聯(lián)的偶然因果關系下刑事責任的確定

        與關聯(lián)型的必然因果關系相對應,關聯(lián)型的偶然因果關系指同一個人實施兩個行為,先行危害性行為使得后續(xù)危害行為的產生,并對后續(xù)行為有意思上的制約作用,先行危害行為造成一種危害后果的現(xiàn)實可能性,但并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當后一個獨立意思受限制的行為介入后,才發(fā)生危害結果。正如本文前面所舉的例子,甲過失重傷乙,這一個行為使之產生救助乙的義務,于是就有了送乙去醫(yī)院的第二個行為,但是第二個行為出現(xiàn)問題反而使得乙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要分析的是甲出于什么原因使其送乙就醫(yī),如果是因為甲認識到乙的重傷是其先行行為造成的,其有義務救助乙,但因為其驚慌失措而偶然致使乙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乙的死亡后果是甲偶然造成的,甲的行為與乙死亡之間是偶然的因果關系,甲對所以乙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并接合先行行為的危害后果追究甲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因果關系中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學說之間爭論非常激烈,而且刑法因果關系與司法實踐結合緊密,本文分析了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要內容,站在兩分說的立場上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進行一個總的論證。

        【注釋】

        [1]《列寧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3頁。

        [2]李秀林主編:《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

        [3]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要以馬克思主義哲學人指導》,《法學研究》1982年2期。

        [4]龔明禮:《論犯罪的因果關系》,《法學研究》,1981年第5期。

        [5]胡正謁:《從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江西大學學報》1982年第1期。

        [6]《列寧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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