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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漢語介詞與名動語義關系

        時間:2023-03-31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古代漢語介詞與名動語義關系介詞是起介紹作用的詞,介詞與名詞或相當于名詞的詞或詞組結合,構成介賓結構,在句子中作狀語或補語。古代漢語中,主要表示與動作行為的對象、時間、處所、方式、狀態(tài)、原因、目的、結果、工具、依據(jù)、范圍等語法意義。由于介詞作用的復雜性,在古代漢語中又有用與不用有靈活性,加之許多介詞與現(xiàn)代漢語不同,初學古代漢語的人,不容易把握。

        古代漢語介詞與名動語義關系(1)

        介詞是起介紹作用的詞,介詞與名詞或相當于名詞的詞或詞組結合,構成介賓結構,在句子中作狀語或補語。古代漢語中,主要表示與動作行為的對象、時間、處所、方式、狀態(tài)、原因、目的、結果、工具、依據(jù)、范圍等語法意義。由于介詞作用的復雜性,在古代漢語中又有用與不用有靈活性,加之許多介詞與現(xiàn)代漢語不同,初學古代漢語的人,不容易把握。本文從介賓結構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入手,根據(jù)形式和意義結合的原則來探討介詞的語法功用,力圖揭示介詞在使用上的特點,以求對學習和掌握古代漢語的介詞有益。

        一、古代漢語中充當動詞關系語的名詞帶不帶介詞具有靈活性

        在動詞作謂語的敘述句中,與謂語動詞相關聯(lián)的名詞(或代詞、名詞性詞語)往往不止一個,它們和動詞的關系也多種多樣,可以統(tǒng)稱為名動關系(或動名關系)。除與動詞有施受關系并作主語或者作受事賓語的名詞性詞語以外,其他對動詞起限制作用的名詞性詞語,依王力的說法叫做“關系語”。王力在《漢語史稿》中指出:“凡名詞(或名詞仂語),直接和動詞聯(lián)系、放在句首、句末,以表示時間、處所、范圍,或者表示行為所憑借的工具、行為只所由來等等,這個名詞(或名詞仂語)所處的位置就叫做關系位。在這種位置上的名詞(或名詞仂語)就叫做關系語。”(2)王力所說的“關系位”及“關系語”,不含介詞的賓語。由于“關系語”與“介賓結構”的區(qū)別僅在于有無介詞作標記,所以把介詞的賓語排除在“關系語”以外是不合適的。另外在古代漢語中,大量存在著動詞之后緊跟名詞(代詞),形式上像是動賓結構,但實際上表示的卻是狀中或動補語義關系的內容,這種地位的名詞(或代詞),既非受事、又非施事,它們與動詞謂語的關系相當于后代介賓結構與動詞的關系,我們以為也應該包括在“關系語”的范圍之中??傊覀兯^的“關系語”比王力的范圍要大,既包括敘述句中與謂語動詞相聯(lián)系而沒有施受關系的名詞性詞語(或代詞),還包括介詞的賓語。

        名詞作“關系語”,可以帶介詞也可以不帶介詞。例如:

        (1)文以五月五日生?!妒酚洝っ蠂L君列傳》

        (2)八月庚辰,宋穆公卒?!蹲髠鳌る[公三年》

        表時間,(1)用介賓結構作狀語,(2)不用介詞,直接讓名詞性詞組作狀語。

        (3)褒于道病死,上閔之。《漢書·王褒傳》

        (4)夫山居而谷汲者,膢臘相遺以水?!俄n非子·五蠹》

        表處所,(3)用介賓結構作狀語,(4)不用介詞,直接讓名詞作狀語。

        (5)其親死,則舉而委之于壑?!睹献印る墓?/p>

        (6)坎坎伐輻兮,寘之河之側兮?!对姟の猴L·伐檀》

        表處所,(5)用介賓結構作補語,(6)不用介詞,直接把名詞性詞組放在動詞及其賓語之后。

        (7)楚子伐隨,軍于漢淮之間。《史記·項羽本紀》

        (8)沛公軍霸上?!妒酚洝ろ椨鸨炯o》

        (9)欒盈過于周?!蹲髠鳌は骞荒辍?/p>

        (10)有牽牛而過堂下者。《孟子·梁惠王上》

        表處所,(7)、(8)的謂語動詞都是“軍”,(7)用介賓結構作補語,(8)不用介詞,直接把表處所的名詞置于謂語動詞“軍”之后。(9)、(10)的謂語動詞都是“過”,(9)用介賓結構作補語,(10)不用介詞,直接把表處所的名詞置于謂語動詞“過”之后。

        (11)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12)臣請劍斬之。《漢書·霍光傳》

        表工具,(11)用介賓結構作狀語,(12)不用介詞,直接讓名詞作狀語。

        (13)及莊公即位,為之請制。《左傳·隱公元年》

        (14)夫人將啟之?!蹲髠鳌る[公元年》

        代詞“之”(指代“共叔段”)分別是動作“請”和“啟”的關聯(lián)的對象,表目的,(13)由介詞“為”引出,構成介賓結構作狀語,(14)不用介詞,直接“之”置于謂語動詞“啟”之后。

        (15)故君為社稷死,則死之;為社稷亡,則亡之?!蹲髠鳌は骞迥辍?/p>

        (16)國君死社稷,大夫死眾,士死制?!抖Y記·曲禮下》

        (15)的“為社稷死”與(16)的“死社稷”語義關系相同,“社稷”與“死”的關系是動作的目的與動作的關系;同理“死之”與“亡之”“死眾”與“死制”所表示的意義分別與“為之死”“為之亡”“為眾死”“為制死”相同。

        以上例子說明古代漢語中介詞的使用具有靈活性。同一種語義關系用句法結構來表現(xiàn)時,用不用介詞是自由的,動名之間的語意關系不因介詞的有無而不同。與動詞直接發(fā)生聯(lián)系的名詞,在句法規(guī)則許可的情況下,置于動詞前后都不會改變其意義關系。

        關于介詞使用的靈活性已有人專文論述,如吳國忠《古漢語介詞“于”使用的隨意性》一文,就“于”字的用與不用而不影響語意關系的問題作了詳細論述(3)。孫良明《古代漢語語法變化研究》一書對名詞(N)、動詞(V)組合形式進行研究,發(fā)現(xiàn)先秦文獻語言中N—V結構和V—N結構在漢人的注解中都在動名之間加上了介詞(P),變成“P—N—V”式、或“V—P—N”式(介賓結構作狀語或補語)結構。指出:“P只是起一種關系、紐帶作用,讓N—V、V—N間的隱性語義關系具有顯性形式;P不是僅僅屬于N,不是先跟N組合再一同跟V結合,沒有P,N、V照樣構成該結構?!睂O先生強調:“須知,先秦時代,名詞、動詞的組合相當自由,無需介詞介紹,此乃當時漢語的特點,不是省略問題?!?sup>(4)。鑒于動名之間固有的語意關系不因介詞的有無而改變,我們以為,對那些可用介詞而不用的句子,在理解時可以直接考察動名語義關系,當然也可以按習慣添加一個適當?shù)慕樵~,直接表明名詞的作用。

        二、由介詞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來確定和歸納介詞的語法作用

        (一)充當“關系語”的名詞帶不帶介詞具有靈活性而語義關系不變的事實,反映了動名語義關系是內在的、固有的、根本性的。從表面看,古代漢語中介詞的用法比較復雜,不同介詞有不同的語法作用,同一個介詞又往往有多種語法意義和作用,但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名動關系及其復雜多樣性所致。所以當我們需要確定某個介詞在句子中的具體作用,或者需要歸納某個介詞的語法作用、辨別某個介詞的不同作用及不同介詞的不同作用時,可以首先從動名語義關系入手,即直接考察介詞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梢哉f抓住名動關系是了解介詞作用的突破口,是研究和掌握介詞用法的最基本、最有效、也最簡便的方法。

        (二)歸納介詞用法與在語句中確定其具體作用是相輔相成的,歸納是建立在對其具體使用情況的全面分析與確定的基礎之上的,即介詞在不同語句中的具體用法是歸納概括的依據(jù)。在研究某類、某個介詞的語法作用和語法意義時,得同時應用分析法和歸納法。例如,張玉金先生分析研究殷代甲骨文金文中的虛詞,通過對甲骨文金文辭例的分析,整理出二十個介詞,將其功用歸納為七類:一、引介時間詞語,二、引介處所詞語,三、引介與格詞語,四、引介對象詞語,五、引介施事詞語,六、引介受事詞語,七、其他。(5)何樂士先生曾對《左傳》中介詞作窮盡調查,在5777個用例的基礎上,對介詞“於、以、自、在、及、于、諸、從、因、與、為、由、用、當、循、代、逮”的不同用法作了比較準確的描述。(6)再如王海棻等著《古代漢語虛詞詞典》,收錄50多個介詞,對每個多義介詞的不同用法都分別作了介紹,像介詞“於”字有16種用法,介詞“于”字有10種用法等。(7)沒有具體分析和歸納的過程就不會有上述研究成果的出現(xiàn)。如何知道某個介詞有多少種不同的用法,離開對介詞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的分析和歸納,是辦不到的。

        (三)一般情況下,如果僅僅為了閱讀古書,只要熟悉常見介詞的基本意義和作用并能夠用來排除閱讀障礙則可,不必對介詞的語法意義和作用做深入的研究,但在語法教學和語法分析與研究的過程中,有時想知道某個句子中某個介詞的具體作用是什么,單靠一般的語法書或教材上的條條款款去硬套是不行的,這時就需分析介詞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由此來了解和確定該介詞的語法作用。例如:

        (17)《太誓》曰:“我武惟揚,侵于之疆,則取于殘,殺伐用張,于湯有光。”《孟子·滕文公下》

        “于湯有光”的“于”是介詞,“有光”的“有”是動詞。此句按朱熹注:“《太誓》,周書也?!晕渫跬鋳^揚,侵彼紂之疆界,取其殘賊,而殺伐之功因以張大,比于湯之伐桀,又有光焉?!憋@然朱熹認為“于湯有光”是表示比較意義的。但是按常規(guī),“于”字在表示比較時,只出現(xiàn)在“形容詞+于+名詞(表比較的對象)”的格式之中,而“于湯有光”是“于+名詞+動詞”的格式,一般語法書或虛詞工具書中沒有把“于+名詞+動詞”格式中的“于”字解釋為表比較的用法的,這時,我們只能根據(jù)介詞(“于”)的賓語(“湯”)與動詞(“有”)的語義關系來確定“于”字的作用了。該句是說主語(“我”)“有光”,而不是介詞的賓語(“湯”)“有光”,“湯”是動詞“有”所關聯(lián)的對象,“有光”與“湯”是相對而言的,“于”字的作用是引出動作關聯(lián)對象,實際上是表對待關系的用法的引申??梢娡ㄟ^分析介詞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來確定介詞的語法作用是多么重要。

        (四)同一個介詞,往往有多種語法意義,在不同的句子里可能是不同的用法,只有分析介詞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才能確定它在句子中到底是哪種用法。例如:

        (18)趙氏求救于齊?!稇?zhàn)國策·趙策》

        (19)及寡人之身,東敗于齊,長子死焉,西喪地于秦七百里,南辱于楚,寡人恥之。(《孟子·梁惠王》)

        (20)子盍求事于齊以臨民?!蹲髠鳌ば辍?/p>

        三個句子都是“主—謂—補(介賓詞組)”結構,“齊”作介詞“于”的賓語,例(18)表示動作的方向,(19)表示動作的發(fā)出者,(20)表示動作的承受者。其區(qū)別主要在于介詞的賓語“齊”與謂語動詞的語義關系,舍此根本無法把“于”字在這三個句子中的具體作用確定并區(qū)別開來。又如:

        (21)鄭公子歸生命于楚,伐京?!蹲髠鳌ば辍?/p>

        (22)君若以禮命于諸侯,則有數(shù)矣。《左傳·哀公七年》

        兩句都是“命+于+名詞”的格式,但動名語義關系(也表明“于”字的語法意義及其作用)截然不同,“命于楚”中“楚”是施事,“命于諸侯”中,“諸侯”是受事。

        (五)在古代漢語中介賓結構作狀語或補語,格式無外是“V+ P+N”或“P+N+V”兩種,而許多介詞又都是多義的,因此同構異義的情形較多。孫力平在分析“于”字構成的介賓結構做補語時的歧義現(xiàn)象時指出:都是主謂補結構,層次也相同,區(qū)別主要在于介詞的賓語與動詞謂語之間的語義關系。(8)這雖然是對“于”字而言,其實完全適合于分析任何一個介詞的作用。例如:

        (23)贏聞如姬父為人所殺?!妒酚洝の汗恿袀鳌?/p>

        (24)為人謀而不忠乎?《論語·學而》

        (25)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盾髯印ぬ煺摗?/p>

        (26)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妒酚洝へ浿沉袀鳌?/p>

        以上四例,都是“為+N+V”的格式,介詞“為”的賓語(N)與動詞(V)的語義關系:(23)是主動者和動作的關系,(24)是服務的對象和動作的關系,(25)是動作的原因和動作的關系,(26)是動作的目的和動作的關系。由此可以確定介詞“為”的語法作用分別是介紹主動者、介紹服務的對象、介紹原因、介紹目的。如果不分析“為”的賓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根本無法弄清楚“為”的作用。

        三、介詞使名動語義關系格式化顯性化

        前文我們著重討論了分析介詞結構中的名詞與動詞的語義關系是了解和掌握介詞語法作用、把多義介詞的不同用法分辨開來的重要手段,古代漢語中介詞的使用又具有靈活性,但是這并不是說介詞在句子中的價值不大,不需要重視。其實,把名動語義關系與介詞聯(lián)系起來看,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介詞的作用是巨大的。

        (一)介詞使名動語義關系格式化。如前文所述,動名語義關系是內在的、固有的、根本性的,充當“關系語”的名詞帶不帶介詞并不影響語義關系,那么給“關系語”加上介詞,組成介賓結構作狀語或補語,則是為了格式化、標志化。充當“關系語”的名詞,雖不是句子的骨干,卻是句子在語義上不可缺少的成分。根據(jù)名動語義關系,給充當“關系語”的名詞帶上適當?shù)慕樵~,并把它固定在狀語或補語的位置上,即讓“關系語”標志化、讓句法結構格式化,既便于組織句子又便于識別、分析句子結構,還給閱讀和理解帶來方便。尤其是名動語義關系復雜多樣的時候,這種作用就能充分體現(xiàn)出來。例如:

        (27)及閎中,齊氏用戈擊公孟?!蹲髠鳌ふ压辍?/p>

        句子中由于有介詞“及”(表示處所)與介詞“用”(表示工具),作標記,使我們在分析句子時,首先把“齊氏”“擊公孟”作為主干,然后,直接把兩個介詞的賓語“閎中”與“戈”分別與動詞“擊”聯(lián)系起來,考察其語義關系;又由于介詞“及”的基本功能是標志動作發(fā)生持續(xù)的時間或處所的,它提示我們在這兩種用法中選擇和確定“閎中”與動詞“擊”的關系是動作和動作的處所的關系。同理,“用”的語法作用很單純,是表工具,它在這里已經起到了直接顯示“戈”與“擊”的語義關系的作用。又如:

        (28)吾三分四軍,與諸侯之銳者逆來者,于我未病,楚不能矣,猶愈于戰(zhàn)?!蹲髠鳌は骞拍辍?/p>

        介詞“與”和兩個“于”字,分別使處于關系位的三個名詞與三個不同的動詞聯(lián)系起來,組織成一個長句,有條不紊。假如沒有介詞,我們很難看出這三個名詞與哪個動詞發(fā)生語義關系。從這個意義上看,是介詞使句法結構條理化,語義關系簡明化,也不過分。給“關系語”加上介詞,使名動語義結構格式化,代表了漢語語法向精密化發(fā)展的方向。

        (二)介詞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把動名關系顯性化、多義關系單純化。

        在先秦漢語中,一般是用不同的介詞來顯示不同的語義關系的,這說明標志語義關系的介詞已經基本上齊備了。但是,不用介詞而直接把充當關系語的名詞與謂語動詞組合在一起的句子還大量存在。動名語義關系盡管是內在的、固有的、根本性的,可是這種名動直接組合的形式由于缺少標記而往往導致同構異義,不利于閱讀和理解。根據(jù)動名間語義關系的不同給名詞加上不同的介詞,則可以把動名關系顯性化、多義關系單純化,并能使同構異義現(xiàn)象盡量得到消除,從而為閱讀和理解提供了方便。例如:

        (29)今而后知君之犬馬畜伋。(《孟子·萬章下》)

        趙歧注:“今而后知君以犬馬畜伋?!?/p>

        (30)德施百姓而不費。(《淮南子·原道》)

        高誘注:“德澤加于百姓,不以為己財費也?!?/p>

        (31)昔爾出居,誰從作爾室。(《詩、小雅、雨無正》)

        鄭箋:“往時離居之時,誰隨為女作室?!?/p>

        比較原文和注解可以看出,在漢人注解時,根據(jù)名詞與謂語動詞的語義關系分別加上“以”(表對人的態(tài)度)、“于”(表動作的方向)、“為”(表動作的目的)等介詞,使名動語義關系顯性化。

        又如前文所舉例(3)的“閔之”(“之”指代“王褒”)、例(14)的“啟之”(“之”指代“共叔段”),都是動名(代)結構,但是語義關系完全不同。“閔之”表示憐憫他的意思,“閔之”的“之”也是受事賓語;“啟之”卻表示為他開門的意思,“啟之”的“之”與動詞“啟”不存在施手受關系,只是與動作關聯(lián)的對象,屬于我們所謂的關系語,根據(jù)語義關系可以帶介詞“為”,同時“之”就得前置而成為“為之啟”結構,即介賓結構作狀語的狀中結構。

        在轉換生成語法的影響下出現(xiàn)的菲爾摩的格語法認為“句子在基礎結構中包含一個動詞和一個或幾個名詞短語,每一個名詞短語以一定的格的關系和動詞發(fā)生聯(lián)系?!卑迅癖硎緸椤案駱?名詞短語”,(9)我們所說的“關系語”無疑相當于格語法中的格范疇,介詞則起到“格標”的作用,在古代漢語中,介詞的用與不用(不用時無“格標”)雖然有靈活性,但是用介詞做標記,使深層語義關系顯性化、格式化,代表著漢語語法發(fā)展的方向,并且給不同的“關系語”帶上不同的介詞,可以起到分化同構異義格式的作用。

        四、余論

        由于用“V+N”格式表示復雜語義關系的情況在先秦漢語中特別突出,故引人注目。如許嘉璐主編的《古代漢語》稱之為“述賓結構”,書中指出:“顯性語法關系相同的述賓結構,其述語與賓語之間抽象語義關系是很復雜的?!边€指出:“有些述語所帶賓語,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或目的?!薄坝行┦稣Z所帶的賓語,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sup>(10)其實這些“特殊的述賓關系”在漢代以后,分別被介賓結構取代了。又如王克仲先生在《古代漢語動賓語義關系的制約因素》一文中指出:“能加進語義介詞并且同M構成介賓詞組而語義上充當補語或狀語的是補充關系?!?sup>(11)按這里的“M”即名詞(代詞),和我們所說的“V+N”格式中的“N”同。

        現(xiàn)代一般把“V+N”格式統(tǒng)稱為述賓(或動賓)結構,把那些后來被介賓結構所取代的、與動詞沒有施受關系的“N”,即本文所說的“關系語”,也納入述賓(或動賓)結構語義關系的復雜性這個總問題之中來討論,這樣便于從同構異義方面對“V+N”格式進行說明。而我們直接討論的是“V+N”格式中的動詞與名詞的語義關系,并由此來說明介詞的作用及如何分析和確定介詞的語法意義的,所以不必拘泥于“V+N”格式的句法構造名稱。把該格式中能夠加入一個語義介詞構成介賓結構而語義上充當補語或狀語的名詞(代詞)仍然當作“關系語”,以示和語義賓語(施事、受事賓語)相區(qū)別,也為把“P+N+V”式和“V+P+N”式,及“V+N”式和“V+N”式(N充當關系語)中N與V的語義關系(名動關系)做一致性的分析。

        總之名動關系是句法關系的基礎,分析充當“關系語”的名詞與動詞間的語義關系是確定和掌握介詞語法意義及語法作用的基本方法,并由此可以看到在古代漢語中,同一種語義關系既可以用“P+N+V”或“V+P+N”結構式,又可以用“V+N”或“V+N”結構式。由用不用介詞的靈活性,到后來必用介詞,即只用“P+N+ V”或“V+P+N”結構式的事實,正可以看出介詞在分化多義結構、使語義關系顯性化、語法結構格式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介詞的語法標志作用和顯義作用,要求我們必須重視介詞,并掌握不同介詞或同一個介詞的不同的語法意義及作用。充當“關系語”的名詞與動詞間語義關系的復雜多樣性、古代漢語介詞在使用上的靈活性,又要求我們必須重視名動之間內在的語義關系,并由此來確定介詞的語法意義及其作用??傊?,重視名動語義關系,把分析介詞賓語與動詞的關系與掌握介詞的語法、語義作用結合起來,是學習和掌握古代漢語介詞并提高閱讀分析能力的有效途徑。

        【注釋】

        (1)載于《咸陽師范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

        (2)王力:《漢語史稿》,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386頁。

        (3)吳國忠:《古漢語介詞“于”使用的隨意性》,人大復印資料《語言文字學》1990年第2期,第83頁。

        (4)孫良明:《古代漢語語法變化研究》,語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頁。

        (5)張玉金:《甲骨文虛詞詞典,前言》,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14~22頁。

        (6)何樂士:《〈左傳〉的單句和復句初探》,載《先秦漢語研究》,山東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頁。

        (7)王海棻:《古代漢語虛詞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439頁。

        (8)孫力平:《〈左傳〉中的組合歧義及幾種歧義格式》,載《古代漢語語法論集》,語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83頁。

        (9)馮志偉:《一代語言學流派》,陜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310頁。

        (10)許嘉璐:《古代漢語》,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頁。

        (11)王克仲:《古代漢語動賓語義關系的制約因素》,載《中國語文》1986年第1期,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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