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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法》

        時間:2023-05-26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大木雅夫:《比較法》■ 本書精要比較法到底是一門科學還是一種學科研究方法,這一問題貫穿于比較法發(fā)展的整個過程。2000年成為上智大學名譽教授。那些講義也就成為這部《比較法》的前身。此時比較法學產生了。但由于有的學者認為比較法是對各種法律進行比較的方法,有的認為比較法確實是一個學科部門。在當代世界比較法應該作為促進世界各國相互理解與和平的手段,為此出現(xiàn)了以比較為基礎的共同法。

        大木雅夫:

        《比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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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書精要

        比較法到底是一門科學還是一種學科研究方法,這一問題貫穿于比較法發(fā)展的整個過程。大木雅夫《比較法》一書通過概念、歷史源流、目的、方法等角度詳細地探討了這一本體論問題,并提出了自己的法圈劃分觀點,以及對各主要法圈中法典和法律秩序創(chuàng)造者進行了比較。是一部擁有個人特色的比較法原論教科書。

        ■ 作者簡介

        大木雅夫(1931—),生于日本福島縣,1953年東京大學法學院畢業(yè),1958年修滿東京大學大學院社會科學研究科博士課程,獲博士學位。1988年至1994年任比較法學會理事長。1999年4月任圣學院大學研究生院教授,日本學術會議第二部長。2000年成為上智大學名譽教授。

        著作有:《日本人的法觀念》(東京大學出版會)、《資本主義法與社會主義法》(有斐閣)、《異文化的法律家》(有信堂)。譯著有:茨威格特(Zweigert. Konrad)、克茨(Kotz. Hein)著《比較法概論原論上下》(東京大學出版會)、漢斯·舒洛薩(Schlosser. Hans)著《近世私法史要論》(有信堂)。

        1959年大木雅夫在立教大學任教,成為比較法課程的教授。當時的講義稿主要脫胎于勒內·達維德的《比較民法原論》和《當代主要法律體系》,同時大木希望自己能夠寫出一部比較法原論的著作,而不是簡單地翻譯國外著作。但在當時似乎沒有這樣的能力和契機。成就《比較法》一書的機緣始于作者聆聽茨威格特教授講授比較法的課程,同時自己著手翻譯茨威格特和其助手克茨共著的《比較法概論·原論》一書。在將這部作品由德文譯成日文的日子里,大木一方面每天都汲取新的觀點,另一方面也日益為自己即將撰寫比較法的著作做著準備。終于,在1970年,大木雅夫調至上智大學并開設比較法課程,從1973年秋天開始,有機會繼第一任比較法課程主講者野田良之教授后,擔任東京大學比較法基本原理課程的主講。在那時,大木雅夫決定重新書寫講義。那些講義也就成為這部《比較法》的前身。

        ■ 內容概述

        大木雅夫從1973年開始擔任比較法基本原理課程主講,本書由該課程的講義脫胎而成。全書分為7章,前五章可視為比較法總論,重點討論了比較法的概念源流及流派,第六、七章是比較法分論,對當代主要法系的法典以及法律家進行了比較。以下分別介紹:

        一、緒論

        作者首先從法學學科的特殊性分析了比較法學(而非學科)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法學與其他科學不同,它的發(fā)展從未經歷翻天覆地的變革,沒有脫離古羅馬的法律世界。第二,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法律的預見能力受到制約,經常滯后于社會變化。第三,作為法律的主體,法學家具有回避改革的保守性。以上三點說明了法學是一門視野狹窄的學問。其次分析了客觀因素,隨著近代獨立民族國家的紛紛建立,法學由中世紀的羅馬法、教會法、自然法的講授轉向國內法,即由普遍法到國家法的轉變,使一元化的法學分裂為多元化的法學。

        基于上述原因,現(xiàn)代法學被講授本國的實定法所主導,很難跨越國境。此時比較法學產生了。它使得研究各國的法律不再分別學習各個國家的語言和實定法,而是有了更宏觀的視角,同時避免了法學視野封閉性的缺陷。

        與此同時,比較法的反對論也出現(xiàn)了。反對理由主要有三:各國法律的繁多與復雜性使研究者不可能有余力;多數(shù)研究者出于外來法本土化的動因容易忽視外國法的真正意義、價值、內容;一國法有其獨立性及適合該法的社會的表達方式,而不應使其受到外來法的不利影響。對此,大木雅夫認為法學有其特殊性,法是一種文化現(xiàn)象,只要研究它的現(xiàn)象形態(tài)、功能、前提條件和效果,就不可能將視野封閉在國境之內,在此意義上,法學通常必然是普遍法學。【1】

        二、比較法思想的歷史發(fā)展

        1900年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大會在巴黎召開,比較法作為一門學科正式建立了。但由于有的學者認為比較法是對各種法律進行比較的方法,有的認為比較法確實是一個學科部門。因而在回顧比較法的歷史時,我們不能忽視那些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就已出現(xiàn)的比較法的事例,這些運用比較方法的事實是不容忽視的。為此作者在本章中采用了時代劃分與歷史記述的方法,論述比較法思想的發(fā)展。具體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對比較法學科產生之前應用比較方法的事例進行考察。古希臘的《梭倫立法》和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的制定都是在考察別國立法的基礎上完成的,因而顯露出了比較立法的端倪。3世紀,比較法領域的作品出現(xiàn)了,那就是《摩西律法與羅馬法匯編》。之后在整個中世紀由于適用共同法因而是比較法的空白期。

        第二部分,自然法與比較法。17世紀初,歐陸學者開始投入到基于人類理性的、普遍合理的法,即世俗自然法的研究當中,忽視了作為實定法的城市法、地方習慣法。這一局面對比較法的產生十分不利。但比較法思想的發(fā)展卻并未中斷,作者列舉了幾位代表人物:培根、格勞秀斯、萊布尼茨、孟德斯鳩和維科。如孟德斯鳩在其年青時代的著作《波斯人信札》中,借波斯人之名把法國與東洋的法律和習慣作了比較,明確批判了普遍自然法的觀點。

        第三部分,歷史主義、民族主義、實證主義與比較法。自法國大革命爆發(fā),歐洲的思想狀況發(fā)生了向歷史主義的重大轉向。同時啟蒙主義的興起強調了與民族和歷史相聯(lián)系的人性,這樣民族主義日益高漲。在法學領域與此前一味強調普遍自然法的風潮不同,形成了以自身實定法為研究中心的各種學派。這其中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為典型。歷史法學派認為每個民族都有其獨特的民族精神,而各民族的法律都是在該民族的全部歷史中無意識地形成的,世界上就必然存在形態(tài)各異的法。這一觀點把法拉回地上,也正是現(xiàn)代比較法產生的必要條件。

        第四部分,世界連帶關系與比較法。在當代世界比較法應該作為促進世界各國相互理解與和平的手段,為此出現(xiàn)了以比較為基礎的共同法。這種觀念確立在各個文明國家所共有的法律原則之上。二戰(zhàn)后,比較法學家們已不可能把發(fā)現(xiàn)共同法作為比較法的唯一目的,出現(xiàn)了以薩萊依和達維德為代表的共同法論和主要法系論。

        三、比較法的本質:概念、目的、功能

        在本章中,大木雅夫強調了對“比較法”這一概念進行本體論剖析的重要性,并從詞源學、歷史學的角度以及比較的方法對概念進行闡釋。

        19世紀“比較法”的用語開始為人們所知,但由于歐陸受到法典編纂運動的影響,最初使用的是“比較立法”(legislation comparee),但法學家們很快意識到制定法并不能涵蓋法律,因而“比較法”(droit compare)這一概念在1900年被提出了。【2】根據(jù)字面含義,它所強調的是對各國法律進行比較而提煉出共同點。可是這一法律用語的各種譯法(如comparative law)卻引起了很大爭議,很容易被誤解為是部門法或者是實定法的一個分支,從而導致了概念上的混亂。

        與其他法律分支相比較,比較法一經產生就表現(xiàn)出定義先于現(xiàn)象的傾向,因而如何定義概念就成為這門學科首要解決的問題。法學家們根據(jù)自身對比較法目的和功能的理解對此加以定義,因而產生了多種多樣的概念。其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比較法是一門獨立的學科;一種認為它只是單純的法的比較方法。在作者看來,追究比較法的本質有必要首先進行兩項工作:微觀比較和宏觀比較以及區(qū)別不變要素與可變要素。微觀比較指對屬于不同法律體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進行比較;宏觀比較指對支配各個法律體系的整體結構進行分析。作者認為兩種比較均是不可或缺的。同時要把握法律秩序中存在的不變要素,這種不變性使法律體系保持其獨特性和連續(xù)性。作者對比較法作了這樣的定義:“在最一般的意義上,它在各種法律秩序的精神與樣式的聯(lián)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態(tài)學上的特征以及它們相互間在類型上的親緣性;作為其特殊性,比較法主要研究各種法律秩序中的各種法律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以認識和完善法制為課題。”【3】

        作者將比較法的目的分為理論目的和實踐目的。前者包括深化法的認識與擴大法學視野,確認法的發(fā)展趨勢以及認識各法律秩序的共同基礎并確定理想類型。實踐目的包括為立法提供資料、輔助法律解釋并促進法的統(tǒng)一。

        四、比較法的方法

        在本章中作者闡述了比較法研究的具體方法及步驟。

        (一)要確定比較的對象——法律秩序(法律體系)的范圍

        但應該以何種標準進行選擇呢,對此最有說服力的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學說。他們認為必須將研究限定在“母法秩序”上,而不必深入探討子法秩序,因為后者保持著前者的樣式。但這種學說受到了非議,在探討各國法律制度的共同基礎、一般潮流、相對優(yōu)越的解決辦法等微觀比較時,則并不一定局限于傳統(tǒng)上屬于同一法系的各種法律秩序。因為并非只有母法秩序才能壟斷法的獨特性與成熟性,子法秩序不僅可以保留這種獨特性而且可能更好地保留母法秩序的特征。如《法國民法典》與《比利時民法典》為母子關系,但法國的侵權行為法已經通過判例發(fā)生了很大變化,而比利時民法中則保持了母法的原貌。【4】通過以上可以看出,“關于劃定比較法研究界限的標準,要普遍適用是很難的,因為這個標準完全取決于具體研究對象”【5】。因而大木雅夫也認為,在選擇比較的對象時,如果將范圍限定在有關研究目的預期可達到的必要而有益的結果時,大約就足夠了。

        (二)要確定比較對象的可比較性

        即比較方法只能在各比較項之間有比較可能性(可比性)的場合才能適用??杀刃钥杀灰暈楸容^項間的結構的類似性和功能的等值性。以后者為基礎的功能主義原則是對現(xiàn)代比較法具有決定意義的理論。對法的功能的重視始于耶林,經美國的威格摩爾和帕溫德的推動,在德國由拉貝爾和萊因斯坦等人導入比較法,最后由茨威格特和克茨確立了功能主義的比較法。具體說來,功能主義是抽取出功能相同的法律制度進行比較,而不是以概念或結構相似為出發(fā)點。例如,在英國并沒有歐陸式的一元性法定代理制度,也沒有與之相似的概念,但卻存在未成年人參加法律事務的必要性。所以如果從英國法是以何種方法滿足這一需要的問題出發(fā),就可以進行有成效的比較。【6】

        (三)要對作為比較項的外國法律制度了解、認識

        大木雅夫認為研究者必須盡可能地置身于與那個國家的法律家完全相同的環(huán)境中,用與他們一樣的方式進行研究。在外國整體法律秩序中發(fā)現(xiàn)比較項,并將比較項放在多重法源中得到確認。

        (四)要進行最本質的工作——比較,以確定關聯(lián)與認識異同

        在此階段,必須把包括比較雙方的法律制度在內的事項通過關聯(lián)點逐次關聯(lián)起來,確定關聯(lián)可以是為了發(fā)現(xiàn)類似性,也可以為了確認差異。之后就應該深入探究該異同之原因。在異同的背后,隱藏著歷史沿革和經濟、政治乃至各種社會原因。

        (五)對比較的結果進行評價

        經過對被比較的法律制度異同的確認后進行評價,然而這種評價始終具有其相對性,總是受到以法律秩序的結構關系為首的各種情況的制約,帶有難以預料的局限性。然而作者仍認為除了在社會經濟的現(xiàn)實中明顯毫無意義的情況外,對于以探求良好解決辦法為目的的比較法來說,批判性評價是不可或缺的。

        五、法圈論

        本章中大木雅夫對比較法中的法圈理論進行了歷史回顧,并提出了自己的劃分理論。該章也是全書比較有特色的部分。

        (一)法圈理論的建立

        一戰(zhàn)結束之后,人們開始明確意識到法系和法圈的概念。法圈(Rechtskreis)一詞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用語,而達維德使用的是法系(Famille de droits)、法律體系(système de droits)。無論前者還是后者,以此立論的法學家所追求的目標各不相同。在此作者贊同使用法圈一詞。

        (二)法圈的分類標準

        長期以來學者們在分類標準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所作出的分類也大相徑庭。作者在此采用了茨威格特確立的“主題關系相對性原理”、“時間相對性原理”來進行分類。前者側重以各國法律部門的考察為重點,后者主要考慮的是各國法律之間的繼受關系。

        (三)分類時考慮的要素

        首先是各國法律體系的歷史發(fā)展情況。因為法律秩序的發(fā)展是決定法律樣式特征的重要因素,如日本由于繼受了德國法和法國法而躋身于大陸法之列。

        其次是各國的法律思想方法與法律觀念。例如大陸法的發(fā)展自從繼受羅馬法以來,從《國法大全》的解釋開始,一直向著在以民法典為核心的民族法典的抽象規(guī)范化的方向演進。而英國法則是從法院對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作的一系列判決中不斷抽出的“judge - made - law”。在法律解釋方面,大陸法在法律規(guī)范制定后隨即匯集法律解釋,在將其適用于新情況時,則超越立法者最初的意志而探究立法者在現(xiàn)代應如何處理;而在普通法國家,問題在于探究法官在這種案件中根據(jù)先例大概會如何判斷。

        再次要考慮法源的多樣性。在比較法學中,“法源”一詞是指決定對社會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規(guī)范的全部要素、原因、行為。【7】例如大陸法圈采取成文法主義,其核心是以羅馬法為中心的民法典,而且所有其他部門法均有法典或法律。而普通法圈采取不成文法主義,法是以由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而形成的判例法的形式存在的。雖然20世紀以來兩大法系逐步吸收彼此的特點,但仍無法抹殺兩者的差異。

        最后還要考慮意識形態(tài)要素。如區(qū)別宗教法與世俗法、社會主義法與資本主義法。意識形態(tài)接近于世界觀或社會意識的概念,但這種意識并不是在各個社會或團體的內部孕育而成、并只是停留在其框架內的東西,而往往是作為把自己所屬的社會或團體與其他社會或團體的共存相關聯(lián)的意識表現(xiàn)出來的。在此意義上的意識形態(tài)具有各自的特色,所以各色的意識形態(tài)分別構成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類型和法律類型。

        基于以上考慮,大木雅夫對法圈作出分類:西方法圈:羅馬法系、德意志法系、北歐法系;普通法圈:英美法;脫離社會主義的發(fā)展中國家法圈:蘇維埃法、東歐各國法;宗教性或哲學性的混合法:伊斯蘭法、印度法、遠東各國法。

        六、法典論

        法學領域通常以主要的法律部門是否法典化作為法律秩序的特征,把大陸法系各國稱為法典法國家,但大木雅夫認為這種做法未必恰當。因為對各種法律部門的重要法律規(guī)范作某種程度上的分類整理,集結為一部法典,古今東西并不罕見。因此本章中大木雅夫以“法典論”為主題,就避免了“法源論”這種概念對普通法圈國家的偏見。因為時至今日英美國家擁有數(shù)量眾多的法典,同時,屬于大陸法的國家亦有存在不編纂法典的情況。所以作者對“法典”作了界定:“這里所探討的是18世紀末葉以來所謂‘自然法法典編纂’之后產生的各種法典。這種‘自然法法典’不同于在此之前的那些將既存的法加以集成,并試圖對其進行改革的所謂‘改革法典’,而是指具有新社會的設計圖之意義的法典?!?sup class="suptext">【8】

        針對上述法典,作者對導致法典編纂的歷史狀況、動機、編纂過程、法典的精神及特征以及法典在其他法源中所持的價值等,有關法典的一般看法等問題進行比較研究,從而揭示每一部法典的本質特征。按照不同法圈,分為三部分。

        (一)《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時間介于《普魯士國家普通邦法》(1796)和《奧地利普通民法》(1811)之間,習慣上三者都被稱為自然法性質的法典。但普魯士邦法是遍及歐洲的啟蒙主義在普魯士的變種,奧地利民法是一部更富于啟蒙主義和理想主義精神并貫徹了合理主義精神的法典。與此相比,法國民法典則是以建立在自然法理想上的法國大革命為契機,實現(xiàn)了追求自由平等的市民要求,在這一點上,它占據(jù)著獨特的地位。同時它又是建立在揚森主義基礎上的對傳統(tǒng)的尊重之間的妥協(xié),是習慣法與成文法的妥協(xié),更是來自各種不同學說間的妥協(xié)。

        《德國民法典》的本質特征是其潘德克頓法學的法典化。其歷史原因是最初賦予起草委員會的課題為“用與當前科學的各種要求相適應的方式編纂符合德意志全國情況的民法”【9】。最終“當前科學的各種要求”雖然受到重視,但只是對當時的法學即潘德克頓法學以幾乎純粹的方式所要求并表達出來的自由、平等和絕對的所有權給予了最大幅度的尊重。起草者們以潘德克頓法學法典化的方式完成了這一課題,而將發(fā)現(xiàn)新的立法政策的嘗試全然置之度外。結果古典自由主義成為這部法典貫徹始終的基調。

        (二)蘇聯(lián)的民法典

        十月革命后在對資本主義讓步的新經濟政策時期制定的1922年《蘇俄民法典》無非是資產階級法而已。此后的蘇維埃民法學的研究一直在民法與社會主義之關系的問題上殫精竭慮。到了20世紀60年代,制定出了《民事立法綱要》和《蘇俄民法典》(1964),基本上采用了潘德克頓法學的分編體例。90年代之后,“社會主義”這一概念在法律領域不再使用。

        (三)英美的法典

        在英國最明確地提出法典編纂主張的是邊沁,但其主張并非來自自然法,而是功利主義思想的結晶。他認為普通法是隨著歷史發(fā)展、蔑視一切合理性原則,依靠處心積慮的擬制和同義反復之類的技巧性法律技術運作的、混亂而無立足點的法律。為此應廢除普通法而制定人人都可以理解的法典。邊沁的建議雖然在當時影響甚微,但在現(xiàn)實中,改革的嘗試一直在持續(xù)。英國的現(xiàn)代立法,大多是由國會議員或主管各部的大臣根據(jù)需要聘請的法律家制定的。在此扮演重要角色的是財政部附設的“議會法律顧問局”(Office of Parliamentary Counsel to the Treasury)。【10】在這個機構由很多出庭律師負責法案的起草工作,這是英國立法的一個特征。

        美國法與英國法有一脈相承的共同基礎。但由于美國聯(lián)邦制的特殊政治結構和雙軌制的司法結構,這樣就表現(xiàn)出美國對法的統(tǒng)一性有更高的要求。美國法律統(tǒng)一的動向,是通過局部的、民間活動而得到強有力的推動的。如“美國法學會”的建立及《法律重述》的出版。

        七、法律家論——法律秩序的創(chuàng)造者

        在本章中大木雅夫將目光投向了法律家,他秉承了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并將對法律實際作用者的重視具體應用到比較法領域。以往各種把法的發(fā)展歸結為民族精神或傳統(tǒng)的自發(fā)產物的思想方法,雖然變換采取了民族性理論或民族性格學等形式,卻經常被一些學者反復提及。而韋伯卻認為,相比之下利害關系者之間的相互作用或法律專家的工作更值得關注。由于所處國家不同而法律家形象各異,在各個法律秩序內部都曾產生過特定的歷史性職業(yè)分工和階層分化。所以在本章中作者討論的主題是在一個法律秩序的樣式構成中的主要角色,【11】以及這些角色資質的形成,即法學教育概況。

        (一)法國和德國法律秩序的創(chuàng)造者

        在法國居顯要地位的是實務家,如法官和律師。而在德國,教授在法律秩序的形成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起初法國的法律教學與實務是分離的,但注釋性教科書的編寫成為教授與實務家相互靠近的重要一步。19世紀30年代法國形成了主要的判例集中對判決附加注釋的慣例,教授也加入了這項最初由律師進行的工作。隨著判例權威的逐步提高,教授們對判例的態(tài)度也日趨謙恭,以至于通過判例注釋的活動,教授們逐漸成為司法的好意補助者。在《法國民法典》施行后注釋法學派立即著手編寫教科書,但這些著作內容卻缺乏批判性考察。直至19世紀中葉科學法學派的崛起才開始發(fā)揮批判性、獨創(chuàng)性的作用。

        而在德國教授與實務家之間的關系與法國完全不同。一般而言,實務法是盡可能客觀地記述于注釋書中的,而學者法是以教科書或單行研究著作形式所作的體系性、批判性的獨創(chuàng)著述。在歷史學派的影響下,很多法律實務家都熱衷于研讀潘德克頓教科書。因而德國的判決書具有學術論文的特征。在《德國民法典》的理由書中甚至明確指出:“在缺少立法措施之場合,以法學為法。”這無疑宣告了,在法律解釋存在疑問時,對此擁有最終決定權的不是法官,而是教授。【12】

        (二)英美的法學家

        在英國法律秩序塑造的承擔者是法官。對于議會的制定法,法官掌握著通過介紹適用賦予其現(xiàn)實效力的權力。即使他們面臨棘手的法律問題,也不會求助于學者。在他們看來,學說即空談之理論。實際上自布萊克頓1256年輟筆后,直到布萊克斯通1758年在牛津舉行講座的500年間,英國可稱得上學說著作的著述幾近于無。在既無法學家又無法律著作的情況下,英國的法官們除了依靠自己之外別無他求,并且造就了他們卓著的聲譽。

        19世紀中葉,大學教授開始登上歷史舞臺,并對美國法的形成發(fā)揮了重大的影響?,F(xiàn)代的美國法雖然與在中世紀歐洲形成的學者法不同,但可以說也已逐步顯示出一種“學者法”的姿態(tài)。

        (三)蘇聯(lián)的法學家

        在蘇聯(lián),檢察官是法律秩序重要的塑造者。檢察官制度最初是在沙皇俄國時期由彼得大帝創(chuàng)建的。歷代沙皇都把檢察官作為“沙皇之眼”而倍加信任,成為監(jiān)督全部國政的帝國最高官職。檢察官無論在傳統(tǒng)、組織、任用資格和巨大的權限方面都被賦予極高的地位和重要的職責。

        ■ 簡要評價

        比較法不同于民法、刑法那樣的法律部門,不是從各種角度幾乎窮盡所有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考察的學科分野,甚至不能說已形成了確定的體系。即使是像達維德、茨威格特和康斯坦丁·內斯庫那樣代表性的比較法學家,他們的比較法教科書的寫作方法亦存在著顯著差別,而且微妙的差異幾乎無處不在。因此在書寫教科書時,每位作者都只能各自構筑自己的比較法體系。就本書而言,大木雅夫的貢獻在于:

        在比較法總論部分(第一章至第五章),作者運用時代劃分與歷史記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了詳細的學術史回顧,從廣義上梳理了比較法思想發(fā)展的歷史,并未狹隘地將比較法限制在一個學科領域或一種學科研究方法。對比較法的本質進行了哲學式的本體論研究。在對比較法的概念進行了微觀和宏觀的比較,以及分析了法律秩序中的規(guī)定性要素和可替代性要素后,提出了自己對“比較法”的定義。同時探討了比較法的方法論的重要意義,并提出了進行比較法研究的具體步驟。法圈論部分,在比較了烏爾曼、達維德、安塞爾等學者的觀點之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法圈劃分標準及分類。這也是全書較有特色的部分。

        在比較法分論部分(第六、七章),作者從編纂過程中的歷史情況,對英美法圈、大陸法圈和蘇聯(lián)的法典進行了比較,其中對《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精神和本質特征作了全面的評價。同時作為法律秩序樣式構成的主要角色,作者列舉了法國的律師、德國的大學教授、英國的法官、美國的法官及蘇聯(lián)的檢察官。

        《比較法》出版以來之所以獲得好評,不僅在于作者全面繼受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獨特結構以及獨到見解,對比較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張傳璽)

        【參考文獻】

        1.〔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漢典、米健、高鴻鈞、賀衛(wèi)方譯:《比較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法〕勒內·達維德著,漆竹生譯:《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

        注 釋

        【1】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頁。

        【2】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9頁。

        【3】【4】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6、82頁。

        【5】 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漢典、米健、高鴻鈞、賀衛(wèi)方譯:《比較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頁。

        【6】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頁。

        【7】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頁。

        【8】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頁。

        【9】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頁。

        【10】【11】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258頁。

        【12】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譯:《比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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